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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準則適用於主管機關執行未經排放管道排放空氣污染物之空氣污染行為管制。. 第 3 條.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之判定位置,應於廠房外、周界或周界外,並能明確判定污染物係由受稽查污染源所逸散。. 第 4 條. 主管機關執行空氣污染行為管制時,應 ...

  2. 第 1 條. 為防止環境用藥之危害,維護人體健康,保護環境,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全國性環境用藥管理政策 ...

    •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 行政 > 環境部 > 化學物質管理目
    • 環境用藥管理法 EN
  3.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1. 裁判字號:. 52 年台上字第 751 號. 裁判日期:. 民國 52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 ...

  4. 第 23 條. 公私場所應有效收集各種空氣污染物,並維持其空氣污染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正常運作;其固定污染源之最大操作量,不得超過空氣污染防制設施之最大處理容量。. 固定污染源及其空氣污染物收集設施、防制設施或監測設施之規格、設置、操作 ...

  5. 本辦法所稱空氣品質嚴重惡化包含前項任一空氣污染物濃度達附件一所定之輕度、中度或重度嚴重惡化等級者。. 第 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發布空氣品質預報資料,並提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作為發布空氣品質預警或嚴重惡化警告依據。. 前項空氣品質預報 ...

  6. 法規名稱:. 菸害防制法 EN. 第 18 條.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一、各級學校、幼兒園、托嬰中心、居家式托育服務場所及其他供兒童及少年教育或活動為主要目的之場所。. 二、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及其他文化或社會教育機構所在之室內場所。. 三、醫療 ...

  7. 第 8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國家公園:指為永續保育國家特殊景觀、生態系統,保存生物多樣性及文化多元性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經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劃設之區域。. 二、國家自然公園:指符合國家公園選定基準而其資源豐度或面積規模較小,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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