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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判例 ...

  2. 首頁. 智慧查找案例. 瀏覽選項 智慧查找主選單. 校園暴力. 路徑: 校園暴力. 校園裡的霸凌事件. 有些同學就是愛說些有的沒的. 取綽號、看人出糗還取笑. 青少年時常在開玩笑的時候玩過了頭,對他們來說,可能幫同學取個綽號根本沒甚麼大不了,可是對那些被取綽號的人來說,卻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心理創傷。 比方說拿別人身材胖瘦來取綽號嘲笑,或者同學可能跌倒或者發生甚麼糗事的時候就譏諷他。 有些時候那些同學單純只是為了好玩而取笑別人,但是有些被開玩笑的同學礙於面子問題,也不好意思當場反駁,反而造成這樣的行為被合理化的印象。 替同學取綽號、或者在同學出糗的時候取笑他,都可能會構成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罪」。

  3.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2 條.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 ...

  4. 民國 52 年 04 月 17 日. 要旨:.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 被害人而言。. 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 成本罪 ...

  5. 債務人就其故意過失之行為,應負責任。. 過失之責任,依事件之特性而有輕重,如其事件非予債務人以利益者,應從輕酌定。. 第 433 條. 因承租人之同居人因承租人允許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之第三人應負責之事由,致租賃物毀損、滅失者,承租人負 ...

  6. 第 188 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 如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之規定,不能受 ...

  7. 污染防治用藥標示警示圖案警語,參照聯合國化學品標示規定。. 第 5 條. 下列環境用藥標示之變更,應自核准變更後,其製造輸入應即使用變更後之標示內容,不得使用庫存之原標示:. 一、品名。. 二、性能。. 三、廠商名稱、地址。. 前項規定以外之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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