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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或期貨業之負責人或受雇人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輕重命令停止其六個月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並得對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處以前條所定之處分

  3. 行政院院長 蘇貞昌.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顧立雄. 期貨交易法修正第三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八十四條第九十七條之一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十六條及第一百十九條條文. 中華民國108年1月16日公布.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期貨交易指依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之規則或實務從事衍生自商品貨幣有價證券利率指數或其他利益之下列契約或其組合之交易: 一、期貨契約:指當事人約定,於未來特定期間,依特定價格及數量等交易條件買賣約定標的物,或於到期前或到期時結算差價之契約。

  4. 法規名稱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PDF.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 1. 第 二 章 期貨交易所 § 7. 第 一 節 通則 § 7. 第 二 節 會員制期貨交易所 § 21. 第 三 節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 § 34. 第 三 章 期貨結算機構 § 45. 第 四 章 期貨業 § 56. 第 一 節 期貨商 § 56. 第 二 節 槓桿交易商 § 80. 第 三 節 期貨服務事業 § 82.

  5. 法規名稱期貨交易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附檔: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PDF. 全權委託期貨交易風險預告書.DOC.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四 章 期貨業. 第 一 節 期貨商. 第 56 條. 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不得設立或營業。

  6. 又期貨交易法第112條第3款所謂違反第56條第1項之規定即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固係以非期貨商為行為主體惟尚須有經營期貨交易業務之事實始該當於該罪構成要件同條第5款所謂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期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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