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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3. 2021年11月9日 · 遺產繼承順位為何. 遺產要怎麼分配之前首先要知道誰是繼承人才能知道誰有繼承權以及該如何繼承因此民法的繼承篇中第一條就規定了哪些關係人享有繼承權。 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除了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尚有依照被繼承人的血緣親疏訂定不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而先順序之繼承人會排除後順序之繼承人,也就是說,如果前順位的人存在,就由先順位的人繼承遺產,後順位就沒有繼承權。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優先(民法第1139條); 第二順序:被繼承人之父母(不含繼父母); 第三順序: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包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收養的兄弟姊妹,但兄弟姐妹的子女並無繼承權);

  4. 依照民法的規定配偶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除了配偶以外遺產依下列順序繼承1.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養子女及代位繼承的孫子女等)。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上面所說第1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配偶需與上面所說的各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如果沒有各順序繼承人時,配偶才能單獨繼承。 (民法第1138條、第1140條) 更多相關資訊. 3101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112-04-27. 310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112-04-27. 3104 誰是遺產稅納稅義務人? 112-04-27. 3105 繼承人有拋棄繼承者,應如何申報遺產稅?

  5. 2023年5月25日 · 根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前項規定納稅義務繼承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起的 6個月期限內必須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果繼承人不配合辦理遺產繼承或超過期限內辦理每超過1個月就需要 繳交1倍以上的罰鍰 ,甚至最高到20倍都有可能。 另外,如果是要辦理土地或建物等不動產財產登記的話,記得把握在 3個月...

  6. 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7. 2022年6月10日 · 根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 23 第 1 項前項 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 遺產稅申報書 及相關文件以書面向被繼承人戶籍地 國稅局 」申報,如果超過期限內辦理,因為 每超過 1 個月,就需要繳交 1 倍以上的罰鍰,最高到 20 倍都有可能。 另外,如果是要辦理土地或建物等不動產財產登記的話,記得把握在 3 個月 的期限內完成辦理,如果逾期,地政機關會代替管理 15 年,但是如果還是遲遲沒有辦理,將直接歸為國庫的財產。 遺產繼承順位是? 依照 民法§ 1138 規定的遺產繼承順位繪製下表,首先配偶為當然繼承人,所以 遺產分配一定包含配偶 ,而配偶分完後則會依據繼承順位接續分配,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姐妹 ️ 祖父母。 延伸閱讀: 限定繼承是什麼意思?

  8. 2024年4月7日 · 辦理遺產繼承主要有以下7個流程需分別至不同機關辦理各流程細節詳後述): 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申請除戶戶籍謄本即除戶證明國稅局查調死者財產所得及兩年內贈及金融遺產等資料. 地方法院聲請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非必要流程國稅局申報遺產稅繳納遺產稅. 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有無欠繳房屋稅地價稅. 戶政事務所:申請繼承人印鑑證明(非必要流程) 地政事務所:辦理不動產遺產繼承登記. 遺產繼承流程圖. 第1步: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申請除戶戶籍謄本) 首先,到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辦妥死亡登記後,可同時申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人戶籍謄本、繼承人印鑑證明。 這些文件可以多申請幾份(建議3份以上),之後會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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