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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1月25日 · (一)可以轉正職之情形:如果您其實一直在公司工作,只是沒有簽訂勞動契約,該定期勞動契約應該被視為是不定期勞動契約,因此時符合上述勞基法第9條第2項的「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而應直接依法認定您的契約已為不定期契約勞工(也就是正職勞工),雇主依法應與你簽訂不定期契約,您可以依勞基法第9條第2項第1款規定,請求雇主與您簽訂不定期勞動契約。 (二)無法轉正職之情形:但如果沒簽約的期間您真的沒有在該公司工作,而且續約間的期間又超過30日,且您的工作又確實是臨時性、定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的工作,那麼就無法請求公司與您簽訂不定期契約。 第三、如上述可以轉正職的方式不符合。 我們的權利救濟方式之建議如下:

  2. 2015年11月5日 · 譯著:區龍宇陳慧敏. 出版社:唐山出版. ISBN:978-986-307-087-0. 出版日期:2015.03.20. 編輯室報告/勞動視野工作室: 經過近一年的企劃勞動視野工作室與香港全球化監察暨台灣自主工聯合作協力終於在今年 (2015年)春天將《為何我們需要工會》乙書的中文譯本推出於台灣勞動者們的面前,在工會力量於台灣緩緩嶄露頭角的今日,此書以實務工作者的角度來析明工會的意義與工會的組織運作,對於工會實務具有國際視野應用於本土鬥爭的作用,而卞中佩更以其對美國社會的分析連結其對台灣工運困境的觀際,說明了「為何我們真的需要工會」。 本書推出之後已有工會列為讀本並舉辦讀書會,本工作室亦期待各位仍無工會的勞動者能在閱讀此文,走到書店找出《為何我們需要工會?

  3. 2014年2月21日 · 第一首先如果雇主即所任職公司有脫產之虞勞工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如果能提出脫產之證據假扣押裁定常常在一個星期內就可以作成接著就可以檢附假扣押裁定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以扣押原公司之設備。 說明如下: (聲請假扣押之方法. 1. 以書狀為之,必須敘明如下事項,如不會撰寫,亦可至各地方法院訴訟輔導科請求提供範本及撰狀協助。 (1)當事人姓名及住居所。 (2)應受裁定之聲明。 (3)本案請求之原因事實。 (4)假扣押之原因。 (5)願供擔保金以代釋明。 【又本件屬於勞工就工資、資遣費的請求,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8條應酌定以金額十分之一,如果已經聲請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法律扶助,亦可敘明有勝訴之望而聲請基金會出具保證書取代擔保金。 2.

  4. 2014年10月15日 · 9月28日凌晨,「占中三子」之一戴耀庭宣布占領中環正式啟動,要求人大撤回決議,數萬名民眾湧向政府總部外的忝美道。 此舉引來政府調動大批警察強力清場,就是在這一天,標榜非暴力抗爭、和平表達訴求的民眾遭到警察的武力侵犯。 然而群眾決心死守,隨著更多的抗議者加入,警察的強力清場宣告失敗,「占領區」越形擴大。 縱使政府不斷放話要動用更強的武力,但民眾不為所動,香港街頭成人民和政府的戰場。 從9月28日占中啟動,至今兩個禮拜過去,運動已進入膠著狀態,政府不願意讓步,也無法讓街上的民眾散去,而在街頭堅守陣地的市民,除了政府時時刻刻的清場威脅,還得面對自身精力逐漸耗竭,以及各色「反占中」人士的暴力挑釁,學生代表與政府的談判亦不見對方任何退讓之意,情況絕對不樂觀。

  5. 沃爾夫岡 • 邵柏克( Wolfgang Schaumberg )於 1970 年至 2000 年任職於德國歐寶汽車 (Opel) 波鴻廠,任倉儲工人,工作期間亦擔任歐寶汽車波鴻廠的員工代表會之員工代表長達 25 年之久,同時也是德國金屬工會的會員,在此期間,邵柏克為了維護工人權益,並反對工會官僚作風與妥協主義,與其他工人在 ...

  6. 2011年7月19日 · 20011 年 7 月 11 日勞動視野工作室執行長,以「勞動法權益新解」一書作者之一的身份,應邀至聯合報產業工會進行勞教,並以該書作為講題的內容,內容涵蓋勞基法適用的判斷、職災的認定與相關權益、工資和工時、勞保與勞退制度等。

  7. 2015年7月14日 · 電訪開發人員和業務的工作內容從您的描述看來,除背負業績與否,都是對外開發業務,工作本質而言,原則上應為您體能與技術上所能勝任。 然而,需特別注意,我國就業服務法與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針對身心障礙者有特別的保護規範,您可以衡量是否有因為身心障礙而受到不平等待遇的情事,例如雇主對於業績程度的要求雖然和其他非身障勞工是一致的,但是就身障勞工而言,在提供勞務時,與其他人比較,其身障之因素對於該業績之達成可能會產生妨礙時,此時雇主對於其業績程度之要求可能違反歧視待遇禁止之規定。 相關保障規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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