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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或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學生平安保險、農民健康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及軍、公、教保險,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以被保險人為計算依據)每年扣除的金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 申報時要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以憑認定,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的保險費(由員工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的證明。 上面所說「直系親屬」是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的直系親屬,納稅義務人替沒有受他扶養的直系親屬支付的保險費,不能申報扣除。

  2.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柒、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問題. 1714 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範圍? 更新日期:110-10-08. 1.必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的保險給付,只有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 2.受益人與要保人為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3.健康保險給付及傷害保險給付,亦無須計入基本所得額,其情形如下: 更多相關資訊. 1709 應計入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113-04-09. 1708 什麼是基本所得額? 112-04-20. 1715 保險契約的保險給付是否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應如何判斷? 111-05-02.

  3. 營利事業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何?. (2238) 更新日期:106-03-20. 保險費之認定標準如下:. 1.保險之標的,非屬於營利事業所有,所支付之保險費不予認定。. 但經契約訂定應由營利事業負擔者,應核實認定。. 2.保險費如有折扣,應以實付之數額認定。. 3.跨越年度之 ...

  4.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貳、減免範圍. 三、 辦理個人綜合所得稅申報時,應如何填寫一般扣除額(含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 字級設定. 1223 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的項目有哪些? 更新日期:112-04-19. 綜合所得稅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有捐贈、人身保險費、醫藥及生育費、災害損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房屋租金支出、依政治獻金法對政黨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政治團體之捐贈、依政治獻金法對擬參選人之捐贈、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之競選經費、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罷免案支出與私立學校法規定之捐贈等13項。 更多相關資訊. 1222 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是多少?

  5.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 (全民健康保險不受此限制),除全民健康保險費可核實全額扣除外,每一被保險人每年扣除數額為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 申報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或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由機關或事業單位彙繳之員工保險費(員工自行負擔部分),應檢附服務單位填發之證明;國外(當地)人身保險可檢附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險單影本,如係投保家庭,尚應檢附保險契約影本以憑核認。 更多相關資訊. 外僑應於何時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 113-04-24. 如何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 113-04-22. 納稅義務人與配偶一方為中華民國國民,一方為外僑居住者,應向什麼地方辦理結算申報? 113-04-22.

  6.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首頁. 稅務資訊. 認識稅務.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柒、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相關問題. 三、課徵範圍. 1715 保險契約的保險給付是否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應如何判斷? 更新日期:111-05-02. 保險期間始日在95年1月1日以後之保險契約,且要保人與受益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才要計入基本所得額。 更多相關資訊. 1709 應計入112年度個人基本所得額的項目有哪些? 113-04-09. 1708 什麼是基本所得額? 112-04-20. 1726 綜合所得稅申報戶中,當年度如果有2人以上從事有價證券交易,不同人間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和交易損失,能不能互抵? 111-04-29.

  7.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列舉扣除的保險費是指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和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勞工保險國民年金保險就業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教保險農民健康保險農民職業災害保險學生平安保險人壽保險公司承保之人身保險及產物保險公司承保之傷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 被保險人與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 (全民健保不限於此),除健保費可全額扣除外,其餘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最多不能超過24,000元,申報時應檢附保險費收據正本;國外(當地)人身保險應檢附經當地政府核准設立之保險公司出具之保險費收據正本及保單影本以憑核認。 (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 (財政部81年9月7日台財稅第81167825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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