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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之業務管理與作業方式、使用者與特約機構管理、使用者支付指示方式、使用者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之電子支付帳戶或儲值卡處理程序、境外分支機構之申請許可與管理、股票應辦理公開發行之條件、營業據點、作業委外、投資限制、重大

  2.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者,應於開業一年內補辦為公開發行公司;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修正公布,同年七月一日施行前已開始營業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兼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於本條例中華民國

  3. 編章節條文. 為促進電子支付機構健全經營及發展,以提供安全便利之資金移轉服務,並保障消費者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一、電子支付機構:指依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許可,經營第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業務之機構 ...

  4.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對於運用支付款項所得之孳息或其他收益,應計提一定比率金額,於專用存款帳戶金融機構以專戶方式儲存,作為回饋使用者或其他主管機關規定用途使用。

  5. 法規名稱: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4 條. 電子支付機構應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或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始得營業。 前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章程及銀行公會電子支付業務委員會之章則、議事規程,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第一項主管機關所指定同業公會之業務,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及監督。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6. 2021年6月24日 · 金管會將於近日發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12項授權法規命令並自110年7月1日施行. 配合「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奉行政院核定自110年7月1日施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所擬具本條例12項授權法規命令草案及修正 ...

  7. 1.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581 號令制. 定公布全文 5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五日行政院院臺金字第 1040010316 號令發布. 定自一百零四年五月三日施行. 2.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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