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發行機構依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辦理一定金額以上之通貨交易或一定數量以上電子票證交易時應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身分並將其姓名或機構名稱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機構統一編號及所購買電子票證張數或金額電子票證號碼加以記錄下列各款電子票證應為記名式結合其他金融支付工具聯名發行者。 但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一日前發行者,不在此限。 二、具使用於網際網路交易功能者。 三、具約定連結其他金融支付工具進行自動加值功能者。 四、具向其他金融支付工具進行款項轉出功能者。 五、具中途贖回款項功能者。 發行機構接受客戶辦理電子票證記名作業時,應確認持卡人身分,其確認持卡人身分之方式,除應符合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 Article Content

      An issuer may suspend the use of all or part of the ...

    • 沿革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EN 發布日期: 民國 98 ...

    • 所有條文

      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億元者,應於開業一 ...

  2. 一、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爰參酌「銀行發 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 七條規定於第一項及第二項訂定發 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應告知申請人之 事項其中發行機構發行無記名式之 電子票證因性質較為單純爰僅須於 電子票證上載明或以書面告知持卡人 相關重要事項。 二、 參酌香港八達通公司「多用途儲值卡 營運實務守則」之規定,於第三項明 定發行機構向持卡人收取之各項費用 應合理反映其成本。 1. 利義務關係。 四、有關電子票證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 程序。 五、其他攸關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事項。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前二項書面告知內容應通俗簡明, 攸關持卡人權益之重要事項,應以顯著 方式標示。 發行機構向持卡人收取之各項費用 應合理反映其成本。

  3.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 第一條 本規則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發行機構每次對同一人發行電子票證達主管機關規定之一定數量或金額者,應確認客戶身分。 發行機構依前項規定,應憑客戶提供之身分證明文件或護照確認身分,並將其姓名或機構名稱、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或機構統一編號及所購買電子票證張數或金額、電子票證號碼加以記錄。 發行機構發行電子票證所收取之儲值款項應等值計入儲值金額。 第三條 發行機構應於電子票證上載明發行機構之聯絡資訊及可查詢持卡人權利義務訊息之管道,並於電子票證上載明或以書面告知申請人下列事項: 一、電子票證之使用方式、終止事由及款項退還之方式。 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4. 其他人也問了

  5. 電子票證指以電子磁力或光學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並含有資料儲存或計算功能之晶片卡片憑證或其他形式之債據作為多用途支付使用之工具。. 發行機構指經主管機關許可依本條例經營電子票證業務之機構。. 持卡人指以使用電子 ...

  6.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訂定發布,歷經二次修正茲為明確發行機構辦理電子票證記名作業之規範,因應電子票證卡號與儲存區塊提供他人運用之需求,並提升電子票證持卡人使用便利性及兼顧支付安全性,爰修正本規則相關規定,修正重點如下: 增訂應採記名式電子票證之類型及辦理電子票證記名作業之方式。 ( 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 增訂發行機構得暫停持卡人使用記名式電子票證服務之規範。 (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一) 三、 增訂發行機構應定期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報送電子票證業務相關資料之規範。 ( 修正條文第二條之二) 四、 增訂持卡人得辦理電子票證掛失停用手續之情形。 ( 修正條文第三條) 五、 增訂發行機構將電子票證卡號及儲存區塊提供他人運用之相關規範。

  7. 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係依據電 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之授權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 訂定發布後,歷經一次修正。 現為簡化委外作業申請程序及配合監理需 要,爰修正本規則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條文,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順應電子票證市場發展現況,並提升端末設備整合之效率,簡化常 見端末設備整合態樣中,對消費者影響程度較低態樣之申請程序。 (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二、為保持發行機構經營自主性及作業委外實務需求之彈性,明定於不 影響發行機構健全經營及客戶權益原則下,授權發行機構得於本規 則第二十二條規範之作業委外項目範圍內,依董事會通過自訂之委 外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相關指導性原則據以辦理。 (修正條文第二十 二條) 第1 頁.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