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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李先生是30多年前取得土地,在5年前贈與給太太,當時申請配偶贈與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李太太現在出售土地,需從李先生30多年前取得時,開始計算土地漲價數額,因此需繳納高額的土地增值稅。 沈局長進一步說明,如果配偶贈與的土地,該土地已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併入贈與人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為免重複課稅,受贈人嗣後移轉該土地,會以繼承時的公告現值作為前次現值計算土地增值稅。 李先生在贈與後2年內死亡,該筆土地已計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所以改從繼承開始時計算土地漲價總數額,大幅降低應納之土地增值稅。 稅務局表示,民眾對於土地增值稅如果有任何問題,都歡迎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04-22585000按1接全智慧客服中心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更多相關資訊.

  2. 依所得稅法第15條及財政部69.2.12.台財稅第31310號函規定,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夫妻應合併申報,並可自行選擇其一方為納稅義務人;惟申報為「納稅義務人」者決定後,他方即申報為「配偶」之身分。以申報為「配偶」者,與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本人」並未相同,故 ...

  3.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外僑,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不在中華民國境內(不包括其他親屬,如伯、侄、孫、甥、舅),若能提示符合上述規定之證明文件者,亦可認列其免稅額。

  4. 這個問題分下列2點來說明:1.於84年1月15日以後,夫妻之間相互贈與的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不需要繳納贈與稅,但仍需向國稅局申報,由該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2.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的買賣,除非能提出支付價款的確實證明,而且所支付的價款不是由出賣人借給買 ...

  5.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綜合所得稅. 貳、減免範圍. 1219 納稅義務人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免稅額、扣除額,應檢附哪些證明文件? 更新日期:111-04-29. 1.有關免稅額部分分為下面2點來說明: (1)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附下面兩種證明文件: (A)居民身份證影本。 (B)親屬關係證明: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和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份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的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2)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兄弟姊妹如果已成年仍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者,另外要檢附下面的證明文件: (A)在學證明: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就讀學校名稱和期間等項目。

  6. 納稅義務人的配偶與前夫(妻)或婚前與他人所生子女,如果受納稅義務人扶養,可以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有關「納稅義務人之子女」規定,減除其免稅額、教育學費特別扣除額及幼兒學前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101年12月3日台財稅字第101001883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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