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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案例一房屋 (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80萬元不動 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萬元 (課稅現值45萬元、免稅現值5萬元)。 依現行規定當事人應以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房屋的契稅為3萬元。 即50萬元×6%=3萬元. 案例二:房屋 (不含土地)買賣契約所載價額為新臺幣35萬元而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所評定的標準價格為50萬元 (課稅現值45萬元、免稅現值5萬元)。 當事人應依評定標準價格核計契稅,則該房屋的契稅為3萬元。 即50萬元×6%=3萬元. 案例三:逾期申報,加徵怠報金 (每超過3天,會被加徵應納稅額1%,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2. 1.申請印鑑證明. 2.填具土地登記申請書. 3.申報土地增值稅. 4.申報契稅. 5.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6.申報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104年12月31日前訂定銷售契約交易之案件) 7.申報所得稅 (房地合一新制或綜合所得稅舊制) (1)房地合一新制【105年1月1日起交易房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交易之房地係103年1月2日 (含)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地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 (2)綜合所得稅舊制【出售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以外之房屋 (不含土地),包括: 一、104年12月31日以前交易案件。 二、105年1月1日起交易之房屋係103年1月1日以前取得或103年1月2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取得且持有期間超過2年。 第一步: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3. 1因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均應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2納稅義務人應於不動產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及分割契約成立之日起或因占有而依法申請為所有人之日起30日內填寫契稅申報書並檢附公定格式契約書及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契稅。 但未辦建物所有權第1次登記之房屋買賣、交換、贈與、分割,應由雙方當事人共同申報。 3、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契稅者,每超過3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的怠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 但不得超過新臺幣1萬5,000元。

  4. 首頁. 外僑稅務服務. 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 (房地合一)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適用稅率. 更新日期:111-03-21. 個人以出售當年度是否為境內居住者及房地持有情形認定所適用的稅率. 更多相關資訊.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及課稅所得之計算方式. 113-04-19.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課徵範圍. 111-03-03. 四、申報程序? 111-03-03. 五、罰則. 111-01-10.

  5.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之案件: (1)使用執照或使用執照申請書之影本。 (2)買賣 (合建)契約書或工程合約書之影本。 (3)發票暨相關付款證明等文件。 5.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案件: (1)信託契約書。 (2)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 6.連件辦理信託塗銷及買賣移轉預先核發契稅繳款書、免稅或同意移轉證明書案件: (1)申請書。 (2)原信託契約書 (屬自益信託者)。 (3)塗銷信託同意書。 (四)稽徵機關可視審核案件需要,請納稅義務人提供其他有關文件。 三、契稅申報期限為何? 答:(一)一般移轉案件:契約成立之日起30日內。

  6. 1140 112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為何?. 更新日期:113-04-09. 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同法施行細則第17條之2及財政部113年2月16日台財稅字第11200712470號令規定,彙整如下 (出售之房屋屬同法第4條之4第1項規定範圍者不適用):. (一)稽徵機關僅 ...

  7.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拾捌、「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營利事業之相關規定 (共計9題) 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及取得日應如何認定? (2911) 更新日期:112-09-11. 1.新制下,房屋、土地的交易日,原則以所出售或交換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特殊交易情形的交易日認定如下: 2.新制下,房屋、土地的取得日,原則以所取得的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特殊取得情形的取得日認定如下: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4點) 更多相關資訊. 營利事業110年7月1日以後交易房地合一新制範圍之房屋、土地,課稅方式為何? (2914) 112-04-28. 營利事業在什麼情況下交易房地,屬於非自願性交易房地? (2917) 111-0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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