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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字第748號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解釋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 106年05月24日 院台大二字第1060014008號. 解釋爭點. 民法親屬編婚姻章,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 解釋文.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2. 為落實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之施行,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3. 臺灣同性婚姻釋憲案 (正式名稱為「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又稱「 同性二人婚姻自由案 」,是 中華民國 司法院 大法官 就《 民法 》婚姻章,未讓同性別二人,得以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成立具親密性和排他性永久結合關係,是否 違反 《 中華民 ...

  4. 解釋文. 1. 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之二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2. 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2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 至於以何種形式達成婚姻自由之平等保護,屬立法形成之範圍。 3. 逾期未完成相關法律之修正或制定者,相同性別二人為成立上開永久結合關係,得依上開婚姻章之規定,持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之書面,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解釋理由書. 1. 聲請人祁家威向立法、行政、司法權責機關爭取同性婚姻權,已逾30年。 立法院歷經10餘年,尚未能完成與同性婚姻相關法案之立法程序。

  5. 結婚登記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依民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有關 「婚姻係以終生共同生活為目的之一男一女適法結合關係」之函(法務 部 83 年 8 月 11 日(83)法律決字第 17359 函、101 年 1 月 2 日法律字第 10000043630 函、101 年

  6. 內容:旨揭期間因進行系統主機維護,受影響暫停本院所有資訊系統及網路連線服務,如有使用需求,請預為因應,造成不便,敬祈見諒。

  7. 2019年3月4日 · 行政院版同婚專法《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草案出爐,明訂同性伴侶將可準用《民法》婚姻章規定結婚等權益。. 排入3月5日立法院會報告事項議程,究竟748施行法跟民法的規定有哪些不一樣?.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整理. 天下編輯部. 天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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