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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96-18 條. 屋內場所 ...

  2. 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設置管理辦法.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本辦法依停車場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七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一、公有路外公共停車場:依轄區內公有路外停車場之小型車停車位 ...

  3. 一、自行車:. (一)腳踏自行車。. (二)電動輔助自行車: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人力為主、電力為輔,最大行駛速率在每小時二十五公里以下,且車重在四十公斤以下之二輪車輛。. (三) 微型電動二輪車 :指經型式審驗合格,以電力為主,最大行駛速率 ...

  4. 併聯型變流器經設計者確認為用於太陽光電發電系統、燃料電池設備等分散型電源系統,且無被接地導線者,得與用戶或電業之接地系統連接。 第 71-1 條

  5. 一、在線路上私接電線。. 二、繞越電度表或其他計電器,損壞或改動表外之線路。. 三、損壞或改變電度表、無效電力計、其他計電器之構造,或以其他方法使其失效不準。. 四、在電價較低之線路上,私接電價較高之電器。. 五、包燈用戶在原定電燈盞數及 ...

  6.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 第 102 條. 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 一、應遵守燈光號誌或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遇有交通指揮人員指揮與燈光號誌並用時,以交通指揮人員之指揮為準。. 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 ...

  7. 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定期檢驗及維護前項電業設備之項目及週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為確保供電穩定性及電業設備之安全,發電業及輸配電業應考量設備重要性、使用年限、事故風險及地理環境等因素,擬定電業設備更新汰計畫,其內容至少應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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