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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尋結果

  1. 2015年1月25日 · 由於我國勞基法以不定期契約為保障勞工工作權的原則,僅符合上述例外的情形可以簽訂定期契約,而且應實質認定您的工作類型是「繼續性」或是「「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來決定如何適用上述的法規,不可以由約雇主單方規定只簽訂定期

  2. 2012年6月30日 · 【陳嘉恩 台北報導】國內有超過二十萬派遣勞工,勞委會首度出 「派遣勞動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明令派遣勞工和派遣公司不得簽訂定期契約,避免派遣工被企業當成「免洗筷」用完就丟,派遣業者未來若因與企業契約 到期不續聘派遣工,將須給

  3. 2014年7月10日 · 答: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84條之1明文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工作者,方才能以書面約定排除《勞基法》有關第30 條、第32 條、第36 條、第37 條、第49 條的規定(是否為適用責任制,請參考勞動視野工作室常見「責任制」勞動權益問題(1)),若勞工從事的工作並未經勞動部公告為責任制之工作,就算老闆要求勞工簽署「自願適用責任制」之同意書,而且勞工也簽署了,仍不符合適用勞基法第84條之1的要件,該勞工非為責任制員工,不得以書面排除《勞基法》加班、工時時數、休假等有關工時的一般規範,換言之,若不在勞動部分公告適用責任制的範圍之內,不論勞資如何約定都沒有效力,此時,勞工仍得依《勞基法》一般規定,向老闆請求加班費。

  4. 我國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在台北市新上路的【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Q25:最近新聞上很火熱的北市勞動局「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臺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內容是什麼呢? 只有北市適用嗎?

  5. 2015年6月15日 · 對於該年限之相關議題,請參閱本工作室「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一)提前離職要賠償嗎?」乙文(http://labor vision.pixnet.net/blog/post/61859209)。 大體而言,最低服務年限條款必須具備「必要性」及「合理性」,方屬有效。 如該條款有效而且有約定勞工應給付一定金額之違約金的話,勞工在法律上仍可主張違約金的酌減。 依所述個案情形,您與雇主所簽訂之最低服務年限條款應屬無效,因為條款的必要性是指雇主有利用該條款保障「預期利益」的必要性,例如:企業支出龐大費用培訓未來員工,或企業出資訓練勞工使其成為企業生產活動不可替代的關鍵人物等,勞工從而獲得特殊技能,且該技能為雇主經營事業所倚重,不可或缺。

  6. 一、勞資雙方事先在「勞動契約」概括約定應配合事業單位加班,勞工是否即有加班義務? (一)概括同意加班之勞動契約條款,應解為無效: 首先需注意的是,勞工原則上僅在正常工時內有工作義務,若雇主欲請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亦即「加班」),應經過個別勞工之同意,而勞工也只有在同意之後,才負有加班的義務。 因此,如果勞動契約中僅有載明未來都「願配合事業單位加班」之條款,但此條款對於「可能的加班時間(含日期與加班時間的長短)、地點、工作內容等」均沒有記載,則形同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根本不知道自己同意了什麼,並不符契約雙方議之原則,應認為此一條款是無效,也就是根本不得拘束勞工。

  7. 2014年12月11日 · Dec 11 Thu 2014 00:23. 【勞動檢查專欄】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三). 烈火(作者曾參與勞動檢查實務工作,為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 【前言】. 我國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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