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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列表列出 中華民國 各直轄市、縣市 警察局 下轄的警察分局及警察所。. 警察分局前身為1920年 臺灣行政區劃 為州廳-郡市-街庄制度中,郡役所置庶務、警察2課。. 1945年將警察課改稱警務課及警察所,1950年9月將警務課及警察所撤銷改為分局,目前臺灣地方 ...

  2. 三重縣公安委員會(日语: 三重県公安委員会 / みえけんこうあんいいんかい Mieken Kō'an-i'inkai )是由三重縣知事所轄,負責管理 三重縣警察 ( 日语 : 三重県警察 ) 的行政委員會,由3名委員組成。

  3. 6 天前 · 中華民國警察 是 中華民國 以維持 公共安全 為主要目的之 公務人員 。. 依《 中華民國憲法 》及《 警察法 》規定,依法警察之任務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平時維護社會治安、 反恐 任務,戰時依《 國防法 》第四 ...

  4.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簡稱新北市警察局、新北市警局、新北警局、NTPD),為新北市最高警察行政機關,雙重隸屬於內政部警政署及新北市政府,負責新北市內治安之維護及市內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及訓練等事務。

  5. 內政部警政署 (簡稱 警政署 )為 中華民國 於境內有關 警察 事務的 最高主管機關 ,隸屬於 內政部 ,負責全國所有警察行政、人事、教育等各項業務之管轄,下轄各種警察組織,並指揮監督各 直轄市 、 縣 、 市 政府 警察局 。 沿革. 近代中國 警察始於 清 光緒 二十七年(1901年)裁汰 綠營 ,改練「巡警營」。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9月,正式創設「 巡警部 」;1906年,改巡警部為「民政部警政司」,主管全國警察事宜。 光緒三十三年,又於各省增設「巡警道」,負責各省的警政 [3] 。 1912年中華民國成立後,民政部警政司改制為「 內務部警政司 」統一管轄全國警察事務。 1927年, 國民政府 定都 南京市 ,內務部改組為 內政部 ,仍然設立「 內政部警政司 」。

  6. 有組織罪案及合會調查科 (俗稱 O記 ; 英文 : O rganised C rime and T riad B ureau, 縮寫 : OCTB )於1957年成立,隸屬於 香港警務處 刑事及保安處 刑事部 ,主要責任為調查及打擊極為複雜及嚴的 有組織罪案 及 合會 罪案。. 該科彙集各方面的 資源 和 ...

  7. 中華民國警察是中華民國以維持公共安全為主要目的之公務人員。. 依《中華民國憲法》及《警察法》規定,依法警察之任務為「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平時維護社會治安、反恐任務,戰時依《國防法》第四條成為後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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