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2023年3月5日 · 過去有「廣達興號」、「廣大興號」前例,今(2016)年4月24日「東聖吉16號」漁船在日本「沖之鳥」東南東方150浬海域,遭日本海上保安廳公務船追趕,並遭日本扣捕、連船帶人地被帶回日本,並且要求我國提出保釋金否則不放行我國漁民。

  2. 2023年3月5日 · 一般預防理論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對社會大眾形成威嚇的效果,用一句通俗化來說就是一種殺雞儆猴的的方式,所以今天有人小雞偷東西我把他抓來關的目的很簡單,就是不讓其他猴子去偷東西。 簡單來說就是把人當作猴子管就對了! 然而這個理論常受到的批評包括了殺雞為什麼猴子要會怕。 喔,不! 應該說在研究中通常是因為犯罪不會被抓,所以才去犯罪的,所以對猴子們來說會不會被抓才會影響猴子犯不犯罪,而不是因為今天有雞被殺掉,所以一般預防的效力是大受質疑的。 (二)特別預防理論: 特別預防理論認為刑罰的目的在於預防個別犯人在犯,其中心思想是「因材施教」, 代表人物是孔子 封.里斯特(Franz von Liszt)。 這個理論人為應因應犯人的情狀不同,而施以隔絕、威嚇或矯治。

  3. 2023年3月4日 · 因應疫情爆發,政府可以對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實施強制隔離措施,是依據憲法第23條的哪個理由? (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2)避免緊急危難 (3)維持社會秩序 (4)增進公共利益. 相信各位讀者都感同身受,如何清楚區分以上四者,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謎題。 而你知道嗎? 上述兩個問題,縱使問一個法律系的學生,說不定也無法肯定答案! 因此讀者切記不要灰心,往下瞭解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吧。 要瞭解四者如何區分以前,要先了解這四者在法律上的定位為何。 首先,憲法第23條有關四者的描述,在法位階上的定位是憲法位階的要求。 何謂《憲法》? 又有哪些特質? 以精簡而白話的方式說,憲法是一部保障人民權利、規範國家公權力行使的根本大法。 因此,所有法律的規範與國家行為的行使,都不可以違背憲法的精神。

    • 如何證明權利被侵害?
    • 言論自由與隱私個資的拉扯
    • 網路公審影響廣泛的問題如何解決?
    • 網路該怎麼用?

    要回答名譽權是否受到損害前,我們須先理解什麼是名譽權。名譽權,是指個人在社會上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所享有的評價。因此名譽有無受損,應該要以社會上對其評價是否受損為準。 但要注意的是,名譽權並不必然保障個人在社會中有好名譽,而是在保障個人在社會中有恰如其份的評價。一個做壞事的人,將其所做壞事呈現於社會大眾,使其得到應有的評價,即使貶損的意味,也不必然構成錯誤評價,進而侵害名譽權的損害。 因此,法院在本件判決中就認為:星星只是客觀用影片呈現兩人爭執過程,即使Woody遭到不好的評價,也是事件本身所客觀呈現的模樣,並沒有不當侵害對方的名譽權。 那麼這樣拍攝別人的臉,沒有侵害肖像權嗎?法院簡單指出,肖像本身屬於個人資料,因此關鍵在於個人資料自主權有無受到損害,沒有獨立討論肖像權的必要。 至於該怎麼證...

    站在公審者的角度思考,「公審」通常也是將自己認為不對的事情公諸於眾,尋求他人的認同及回應。但是即便公審本身,也是行使言論自由的行為,但公審本身,仍不可避免揭露被公審者的隱私及個人資訊。 於是,如何權衡公審者的言論自由,還有與被公審者的隱私與個人資訊自主,不可諱言是個困難問題。 通常,我們在判斷侵害權利的行為是否「違法」,也就是具「不法性」時,原則上採「推定模式」,也就是說只要有人侵害他人權利──如生命、身體、健康時,行為人就是違法,就具有不法性。但特殊情況,如侵害他人名譽或隱私時,這時候我們不會推定行為人違法,也就不一定具不法性,應在個案中權衡判斷。 這是因為,名譽或隱私所要保障的範圍,不像身體或車子等肉眼可見,很難說批評別人就一定是不對的行為,像是針對政府施政的評論,固然影響政治人物的名譽...

    讀者是否有注意到,Woody並不是公眾人物,只是一位計程車司機,該次口角爭執不過是出於行車糾紛,但在上傳網路後,引發在網路上的熱搜點閱,對於工作、家庭生活造成極大的不利影響,這對像這樣的市井小民來說,是不是難以承受的重? 法院判決認為,網路公審與後續的網路熱搜行為並無必然關聯,並不是每次網路公審都會受到大眾關注,進而引起後續的網路熱搜。既然這個後續行為並不是公審者所能控制,那麼公審者也就無需為此負責。 但是,被公審者仍得訴求「被遺忘權」來限制網路言論因傳遞所造成的擴大損害。 在前面的討論中,我們可以發現,網路公審有無超出界線,是在個案中進行衡量,將侵害隱私的嚴重性與網路言論的公共利益比一比之後,看看誰比較重要,最後誰重要、誰就有道理。 不可諱言,個案衡量的方式總是有點不太穩定,在累積足夠案例...

    2003年4月13日,是我註冊PTT的日子,雖然跟上古神獸比並不算長,但也有18餘年。 看著網路社群不斷變化,確實能感受到網路言論的轉變。從法院判決內容可以知道,法律有其極限,難以事前充分規定不同網路公審的所有面向。而就算原告請求了損害賠償的下,固然可以確認公審行為是否超出界線,是否具有「不法性」,但仍然很難充分收拾對於被公審者的影響(如一輩子的網路足跡)。尤其,法院該如何權衡言論自由與個資或隱私間的衝突,更是棘手問題。 或許,每一個網路使用者最後只能反求諸己,時刻提醒自己,網路世界就是真實世界,在網路上,先想,再行動。 *本專欄「法律跨欄不設限」:法庭席位布置規則第3條規定,法庭以欄杆區分為審判活動區及旁聽區。因此,欄杆劃分出法律與日常生活的分界。我們將嘗試把法律從欄杆內帶到欄杆外,讓法律...

  4. 2024年2月12日 · 「僅因於家室勃谿,致行為偶然過當,未能即指為已於虐待之程度者,尚不能構成離婚之原因。 其中「勃谿」(音用【博西】)一詞在當代已經鮮為人知,但本句話仍常見於當代的判決裡。

  5. 2022年10月19日 · 鐵路警察李承翰執勤遭鄭姓凶嫌刺死,嘉義地院今年4月以鄭有精神障礙判決無罪,消息一出,引發社會大眾譁然。 本判決也引發基層員警憤怒,內政部長徐國勇對此表示,絕對會依法上訴,為殉職員警爭取公道。 然而,在批評法官的判決前,在決定所謂的公道前,也許我們可以先掌握一些關鍵概念,才能更有效地評論法官的判決好壞(記得要看判決書為準)。 其中一個關鍵概念就是,刑法第19條第1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像是法律白話文楊貴智在《 殺警案無罪判決的三個關鍵重點 》就點到:

  6. 2023年7月20日 · 這兩法旨在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要求,但因影響範圍難以達成共識而屢次受阻。 原民會遂轉向「分流立法」,透過修改現有法律及制定小規模專法,分步達成立法目標。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