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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8月27日 · 首先要釐清的概念是,本案未必適用我國《著作權法》處理,因為如果日本的原創作者要對住在新加坡的老提起侵害著作權的訴訟,有可能需要跨國提告;不同國家的法院會依照自己的法律來處理管轄與法律適用問題,可能會得到不同結果,所以得到 ...

  2. 2024年5月24日 · 高虹安涉嫌貪污案在台北地院完成辯論,預計7月24日宣判。 若罪名成立,她的新竹市長職務將被停止。 檢方指控她虛報助理薪資並挪用公款作個人消費,高堅稱無不法意圖,認為檢方捏造事實。

    • 從積極抵抗、違反意願到積極同意 |江鎬佑
    • 從「積極抵抗」到「違反意願」
    • 怎樣算是違反意願呢?
    • 舉證的無解難題
    • 從「違反意願」改成「積極同意」,問題就解決了嗎?

    每一次國內外掀起 性侵害 相關新聞時,台灣的性侵害法治的完整性與實務運作的妥適性都會被拿來檢討——討論的範圍從規範色情報復影片,到反省整體社會的父權結構,而其中一定會引發爭論的便是:是否要將現行關於強制性交的規定由目前的「違反意願模式」(against will)改為「積極同意模式」(only yes means yes)。 雖然陸續有國家已經採取相關立法實踐,但台灣在修法前,應該得先回溯一下本土關於性侵法制的規範與現行實務解釋運作,才有助於下一步的具體討論。

    1999年刑法中關於強制性交的規定,修法前是這麼寫的:「對於婦女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姦淫之者,為強姦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暫且撇開文字上將被害人限於單一性別,以及手段上姦淫的不當,當立法文字使用「至使不能抗拒」的文字,意味著被害人必須在物理上實施積極對抗才有可能使被告構成強制性交。 當時最高法院司法實務見解就曾表示:強制性交罪所施用之強暴脅迫手段,只要有壓抑被害人的抗拒使被害人喪失意思自由就夠了,就算被害人實際上沒有抗拒行為,還是構成強制性交罪(如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7699號判決、85年度台上字第5090號判決)。 不過這樣的文字,還是會造成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側重於釐清「被告的壓制行為有沒有達到被害人不能抗拒的程度」,因此可能導致現實上被害人因為企圖對抗而...

    歷經1999年的修法,目前刑法中關於妨害性自主的規定為:「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將禁止強制性交的規定,建立於保護個人「性自主權」之上。 實務解釋上,性自主權的內涵至少包括「拒絕權」(對於他人無論善意或惡意的性要求,無須任何理由都可以拒絕)、「自衛權」(任何人對於針對自己之性侵害,皆有防衛的權利)、「選擇權」(任何人均享有選擇是否進行、如何進行性行為的權利)、「承諾權」(對於他人提出之性要求,有不受干涉而得完全按自己意願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這四個面向。 在這些上位概念的延伸下,法院對於違反意願的解釋,包括所有一切足以影響,壓制被害人意願的手段,這樣的手段並不限於類似法條中「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手段[註1]。因...

    以性侵害犯罪統計上占大宗的「熟人性侵」為例,發生的當下往往僅有兩個當事人在現場,這樣的情況不管從告訴人或被告的角度來說,都落入了舉證上的難題。 依目前實務現況,從被害人及檢察官的角度來說,即便第一時間就醫並有相關檢體的採集,也僅能證明兩人曾經發生性關係,而沒辦法直接證明該性交是違反意願。此外,被害人最好除了記憶清晰,不能因創傷而對發生過程留下前後不一的供述外,在證據上也必須有些「典型情況」的間接證據,才容易提告成功——包括及時就醫、及時向親人求救、對加害者的控訴,醫療診斷後認為具有性侵後心理創傷症候群的鑑定報告。 然而,這些所謂的「典型的間接證據」對被害人來說都需要「勇氣」,以及好的協助者才足以完備。被害人需要面對的困境未必來自於法條本身,更來自於被害人提告的本身可能讓自身陷入社會指點、對於...

    若簡單分類兩人表達性自主意願的方式,大致可區分為:違反相對人意願、相對人不置可否、相對人來不及反應、取得相對人默示的有效同意、明示地有效同意等。 積極同意的倡議者一再強調「ONLY YES MEANS YES」,並不僅止於嘴巴上積極表示明示同意,如果有其他身體舉動足以彰顯發生性關係的意願,自然也屬於同意,也就是取得相對人「默示的有效同意」,理論上並不會構成性侵,所以若干反對者動輒以「情趣」作為反對立法的緣由,恐怕是個來自於無知的誤解。而與現行的違反意願模式相比,上述包括「違反意願、不置可否、來不及反應」,都會進入沒有取得有效同意的範圍之內,而構成妨害性自主。 贊同「積極同意」的主張,企圖透過修法,讓法庭審理的角度從「是否違反被害人意願」轉換成「被告如何取得相對人同意」,以避免法庭攻防過程中造...

  3. 2024年2月12日 · 但如果讓學生上網搜尋判決書、下載後閱讀,果真能如李家同所言,打通閱讀的任督二脈、使學生思路暢通?. 答案恐已昭然若揭:判決書內容運用大量法律術語,而且用字遣詞曲折拗口,而即使看懂了,法院見解又屢屢不被民眾接受,使得言者諄諄 ...

  4. 2024年1月21日 · 該怎麼請求損害賠償? 在民法中,請求損害賠償的基礎規定,首推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其中「權利」就是指法律保障的利益。 注意喔,只有法律保障的利益,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這是因為,社會上利益包羅萬象,金錢是種利益、身體是種利益、名譽是種利益,保持好心情也是種利益。 正因為利益包羅萬象,為了避免我們在社會中動轍侵害別人的利益而遭訴訟,以致生活礙手礙腳,因此法律需要設下界線,只有法律保障的利益受侵害時,才有保護的必要。 回到最初的問題,被公審者是否可以向最初散佈相關內容的人,也就是公審者,請求損害賠償? 要回答這個問題,就要去探究,到底被公審者有什麼權利受到侵害。 用實例來思考看看.

  5. 2023年3月5日 · 相較於花費時間成本較的訴訟程序,勞工權利受損,勞工最快、最便利的方式應係向勞工提供勞務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6. 2023年9月26日 · 專長明清及近代思想史、制度史的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徐兆安助研究員,深入探討 1905 年科舉廢除後的新式教育制度,訴說一段政府與學校透過考試相互制衡與合作的詭譎歷史。 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徐兆安助研究員. 圖|研之有物. 如何挽救教育破產危機? 用考試來監督學校! 在談現代考試制度之前,讓我們先回到清末科舉存廢的關鍵時刻。 1900 至 1901 年八國聯軍攻佔北京,科舉考場「貢院」遭到破壞,當時受科舉宰制的教育與選才方式已成眾矢之的,該將有限的國家資源拿來修復貢院,還是發展新式教育制度,在 1905 年成為各方人馬的爭論焦點。 在這次辯論中,廢除科舉最終定案,新式教育制度成為肩負國家教育大業的主要系統。 然而,科舉與新式教育的不同目的與學習過程,卻帶來新的價值觀混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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