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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因意外事故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害,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並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第四條 不保事項. 對於被保險人下列賠償責任,本公司不負賠償之責: 一、要保人、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二、被保險人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三、被保險人之誹謗、公然侮辱或違反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之行為所致之賠償責任。 四、因戰爭、類似戰爭( 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征用所致之賠償責任。 五、因颱風、暴風、洪水、地震、火山爆發、海嘯或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或各種型態之污染所致之賠償責任。 六、被保險人以契約或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 但縱無該項契約或協議存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2. 第十六條消滅時效. 由本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人知情之日起算。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日起算。 第二章 個人責任保險 第十七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對於第三人之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損,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依本章之相關約定,對被保險人負給付責任。 第十八條 不保事項. 對於下列事故所致之損失,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一、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之行為所致者。 二、被保險人因所有或管理不動產所引起之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