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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鑑諸行政院 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參謀總長為 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 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 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 至司法、考試、監察 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 詢。 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 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2. 第 一 章 通則. 第 1 條. 涉外民事,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其他法律無規定者,依法理。. 第 2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有多數國籍時,依其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 第 3 條. 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而當事人無國籍時 ...

    •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 司法 > 院本部 > 民事目
    •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EN
  3. 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 ...

  4. 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附檔: 附表一 照顧問題清單.PDF. 附表二 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項目之額度.PDF. 附表三 交通接送服務給付分類表.PDF. 附表四 照顧組合表.PDF. 附表五 部分負擔比率.PDF. 附表六 原民區或離島範圍.PDF.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章 申請.

  5. 二人以上同時遇難,不能證明其死亡之先後時,推定其為同時死亡。. 第 12 條. 滿十八歲為成年。. 第 13 條.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第 14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 ...

  6. 法規名稱: 公教人員保險法. 法規類別: 考試 > 銓敘部 > 保險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被保險人依法退休(職)、資遣,或繳付本保險保險費滿十五年且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而離職退保時,給與養老給付。 養老給付之請領方式及給與標準如下: 一、一次養老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給付一點二個月;最高以給付四十二個月為限。 但辦理優惠存款者,最高以三十六個月為限。 二、養老年金給付:保險年資每滿一年,在給付率百分之零點七五(以下簡稱基本年金率)至百分之一點三(以下簡稱上限年金率)之間核給養老年金給付,最高採計三十五年;其總給付率最高為百分之四十五點五。

  7. 本條例第二條規定之醫事人員(以下簡稱醫事人員)兼任醫院院長,應就領有中華民國醫師證書及專科醫師證書,取得本條例所規定師(一)級任用資格,並具有下列經歷之一者遴用之: 一、教育部審定之教授職務滿三年,或副教授職務滿五年。 二、醫學中心副院長以上職務滿三年,或醫學中心部主任以上職務滿五年,或非本部所屬經評鑑合格之教學醫院副院長以上職務滿五年。 三、醫院副院長或分院長以上職務滿三年。 四、衛生行政機關相當簡任副主管以上職務滿三年。 精神專科醫院院長,除應符合前項任用資格及經歷條件外,並應領有精神專科醫師證書。 偏遠、離島地區醫院院長,有難以遴補之情事者,必要時得比照第六條之副院長遴用資格任用。 第一項各款所定職務年資相同者,得就各該款職務之年資合併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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