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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台灣常見的交通意外包括:捷運、火車的班車延誤,或是大眾運輸工具、計程車在通勤過程中,因交通發生意外導致堵車,最後造成勞工來不及準時上班,以致被雇主記作遲到(甚至曠職)。 但是根據勞動部過去曾在1985年10月就曾發過函釋,明示:「勞工如搭車上班,途中若發生交通意外而晚到或未到, 不可歸責於勞工 ,除非雇主查明原因不實,否則 不得以遲到或曠職懲處員工 ,此段時間的工資應依合約或工作規則給付,若仍有爭議則由各地勞工局處裁決。 因此,勞工若在上班途中,即便不是使用公司交通工具,突然遇到天然災害(包括地震、風災、水災、土石流等其他天然災害),遲到並非出自於個人原因,並可提出證明,雇主均不應作曠職或遲到處理,更不可依此扣發全勤獎金,唯遲到(或因此未能執勤)的那段時間,得不發工資。

  2. 2023年5月5日 · 日前台鐵普悠瑪翻車事件便是一個血淋淋的案子,事故的肇因來自於台鐵長期忽視列車安全監控系統,更未有正確的除錯應變流程,致使車廂故障時,要求司機員邊開邊修,進而釀成大禍,造成了18人死亡、215受傷的慘痛悲劇。

    • 重點摘要
    • 倉管組長及員工不想也不知道要如何檢討問題
    • 部門主管沒有針對事故做全面的根因分析
    • 公司高階主管沒有人在關心事故是否有認真被看待

    所以歸咎到當事人身上是最簡單的脫身之計,但是當事人可能不服氣,因為堆高機本身的機能有無問題?定期維護有無執行?倉庫高架物品的堆疊方式是否合適?高層物品置放數量是否應予減少等,可能都有爭議。此外倉管員若爆料之前已有向上反應問題,是倉管組長並無積極解決,那一昧檢討員工,員工或許有疏失,但員工若自覺是代罪羔羊,就會打擊到基層團隊的士氣。

    所以就沒有列出所有必要的改善措施。導致現場相關作業人員工作的危機意識不會提高;各項操作手法SOP也不會進行調整,公司SOP變成只是為了應付外部ISO稽核需求做做樣子;設備沒有定期檢點,主管不知簽名核實的必要性,常是為了簽名而簽名;公司內部也不會建立部門互相查核的制度,一來確保各項改善措施確實被執行,二來部門間可以相互學習警惕優缺點。 公司內的問題點沒有逐步在解決,會養成員工遇到事故不願意面對,更不會想要徹底解決;員工工作若有了應付了事的心態,同一類型事故一定還會重複發生,導致公司內部大家在互相創造工作,大家好像忙得要命,卻不知道為何而忙,看不到成效,造成人心渙散;如此人資每年做部門工作盤點,計算每人工作時間,推行核心職能,其實員工都在原地打轉,這不也就是在幫人資創造工作嗎?

    追蹤發生的事故有無徹底被解決,所以在倉庫發生的案例,在工廠內部,在行政單位也一定會再發生;如此一來,企業組織就不可能往前進步,只是在重複解決重複發生的事故;部門主管不是在迎接每月的新挑戰,而是在同一工作場所不斷輪迴;員工也不會學到新技能新思維,日益進步,每天就是忙於補重複發生的破網。 見微知著,以小見大,發生事故是要「就事論事」,而不是「息事寧人」。從企業如何檢討與處理發生的事件,即可以了解這家企業組織的管理層次及管理文化,看出其未來發展的潛力。如果凡事抱著大事化小,小事化無的心態,傳遞給企業組織內的每一個人的訊息,就是能混則混,得過且過。

  3. 2021年11月5日 · 如果你曾經玩過「電車GO! 」這類駕駛鐵路電車的遊戲,大概會對捷運的司機員駕駛電車有一定認知。 應對緊急安全事故永遠是司機員最優先的工作,司機員是在列車運行時,電車內維一的捷運員工。 在尖峰時段一列滿載的列車可能有超過一千人,要保障這一千人的生命安全,司機員必需對安全事故的應變流程非常熟識。

  4. 根據勞動部106年職業災害失能勞工就業關懷調查報告統計,因交通意外事故所發生的通勤災害佔全體災害類型中的30.2%,值得關注。 司法實務上,通勤災害是否等同於勞動基準法上的職業災害?

  5. 2021年4月16日 · 近期太魯閣號事件超過50條無辜性命殞落的慘痛意外,對於民眾期待應負起監督好台鐵在保障運輸交通安全底線的政府機關來說,這次舉國傷痛的交通意外絕對是一個不能輕忽、可能影響整體民意支持的重大危機事件。 且此事件的嚴重程度已上綱到全民皆關注、皆有感的層次,因此我們台灣的最高領導人蔡英文總統也在輿情壓力下無法回避,不得不針對全民進行公開談話,一方面藉此撫慰全體民眾的受傷情感,另一方面也必須滿足民眾期待政府說明未來會如何保障如此重大的意外不再發生。 但由於台鐵於兩年前就曾發生重大出軌意外,當時蔡總統也同樣發表談話,所以難免被記者放大檢視兩次談話的內容,也挖掘出了原來有公式可循。 聯合報重磅快評專欄指出的公式與推測此公式要達到的效果目標內容摘要如下: “儘管段落不同,兩次談話,說的是差不多的內容。

  6. 2019年12月10日 · 經查,原告係於105年10月17日上午6時22分時許於桃園市新屋區66線橋下與新榮路口發生系爭事故,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業如前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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