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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 項不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3。.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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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本標準用語定義如下:. 一、複合用途建築物:一棟建築物中有供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四款各目所列用途二種以上,且該不同用途,在管理及使用形態上,未構成從屬於其中一主用途者;其判斷基準,由中央消防機關另定之。. 二、無開口樓層:建築物之各樓層供 ...

  4. 一、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 二、滿七十歲人。. 三、精神耗弱或瘖啞人。. 前項第一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法定代理人或其他相當之人加以管教。. 第一項第三款之人,於處罰執行完畢後,得責由其監護人加以監護;無人監護或不能監護時 ...

  5. 殯葬管理條例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第 35、55、80~82 條條文;增訂第 21-2、35-1~35-3、36-1~36-3、37-1 條條文;刪除第 36、37 條 ...

  6. 第 二 章 職業安全衛生組織及人員. 第 2-1 條. 事業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設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單位(以下簡稱管理單位):. 一、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設直接隸屬雇主之專責一級管理單位。.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應 ...

  7. 本法用語定義如左:. 一、主要計畫:係指依第十五條所定之主要計畫書及主要計畫圖,作為擬定細部計畫之準則。. 二、細部計畫:係指依第二十二條之規定所為之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作為實施都市計畫之依據。. 三、都市計畫事業:係指依本法規定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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