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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施行後,社會工作師停業後申請復業,復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以該復業登記日期起算六年,並扣除停業前執業期間後之日期,為原發執業執照應更新日期,並於原發執業執照註明應更新日期;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 ...

  2. 心理師申請執業登記,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資格條件: 一、領有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 二、領有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 續教育證明文件。 自取得臨床心理師證書、諮商心理師證書發證之日起三年內,申請執業登 記者,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資格條件之限制。 第 5 條. 心理師申請執業登記,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及執業執照費,向所 在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發給執業執照: 一、臨床心理師或諮商心理師證書正本及其影本一份 (正本驗畢後發還) 。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四、中央主管機關委託相關專業團體發給且仍在有效期間內之完成繼續教 育證明文件。 五、擬執業機構出具之證明文件。

    • 本辦法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第十九條第. 四項及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經本法訓練、認證,領有證明得提供長期照顧(以. 下簡稱長照)服務之長照服務人員(以下簡稱長照人員),其範圍如下: 一、照顧服務人員:照顧服務員、教保員、生活服務員或家庭托顧服務員 。 二、居家服務督導員。 三、社會工作師、社會工作人員及醫事人員。 四、照顧管理專員及照顧管理督導。 五、中央主管機關公告長照服務相關計畫之個案評估、個案管理及提供服.
    • 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人員,應具備資格證明文件,並接受下列訓練,始得. 依第四條規定辦理認證: 一、前條第二款人員:取得資格證書或進用證明,任職前完成附件一所定. 訓練課程。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者. ,免接受訓練。 二、前條第三款人員:取得資格證書,任職前完成附件一所定訓練課程。 但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長期照護專業人力共同課程訓練者,免接受訓.
    • 申請長照人員認證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及繳納費用,向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一、符合第二條資格及完成前條訓練之證明文件正本與其影本(正本驗畢. 後發還)。 二、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前項應檢附之文件有缺漏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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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申請換發執業執照: 一、原領執業執照。二、最近三個月內之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三、執業所在地醫事放射師公會會員證明文件。四、完成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定繼續教育之證明文件。

  5. 技師於申請換發執照前,應取得與原執照登記科別相關之訓練積分證明,並累計達三百分以上,且包括前條第一項第五款者。

  6. 電視事業申請換發執照,應於電視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六個月至一年內向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提出。未於期限內申請換發者,原領之執照期間屆滿,應即停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