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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第 9-1 條.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應於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執照前,繳清其所有違反本條例第二章、第三章尚未結案之罰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2 年 ...

  2. 第 11 條. 行為人有本條例之情形者,應填製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以下簡稱通知單),並於被通知人欄予以勾記,其通知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當場舉發者,應填記駕駛人或行為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車主姓名 ...

  3. 六、裝置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其他產生噪音器物。前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並應責令改正、反光紙並應撤除;第六款除應依最高額處罰外,該高音量或發出不合規定音調之喇叭或噪音器物並應沒入。第 21 條

  4.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2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肇事,無人受傷或死亡而未依規定處置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逃逸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 ...

  5. 法規名稱:.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 第 7 條. 依本條例第二章各條款或第九十二條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舉發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得由中央及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委任所屬機關處罰。.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03 日 ...

  6. 第 18 條. 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 一、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秘密事項或限制、禁止公開者。. 二、公開或提供有礙犯罪之偵查、追訴、執行或足以妨害刑事被告受公正之裁判或有危害他人生命 ...

  7. 第 1 條. 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依本條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依其他法律規定 。. 第 3 條. 本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道路:指公路、街道、巷衖、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