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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25 條. 外國人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或居住臺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其外國籍之配偶、子女在我國合法居留十年以上,其中有五年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要件者,得向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但以就學、依 ...

  2. 一、對俄羅斯、白俄羅斯、摩爾多瓦、哈薩克、烏茲別克、吉爾吉斯、塔吉克、亞美尼亞、亞塞拜然等獨立國家國協成員國、喬治亞、土庫曼及蒙古等國事務。. 二、對沙烏地阿拉伯、約旦、巴林、阿聯、阿曼、科威特、阿富汗、伊拉克、伊朗、以色列、黎巴嫩 ...

  3. 2.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 (CEDAW) (1979-12-18). 3.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2006-12-13). 4.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 (1989-11-20). 5. INSTRUMENT OF RATIFICATION TO THE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 (2009-05-14). 6.

  4. 第 1 條. 本辦法依兵役法施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依法得予緩徵、緩召之應受常備兵役之現役、軍事訓練或替代役現役徵集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國防軍事有必要時,得由內政部、國防部協調有關部會後,會銜報經 ...

  5.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促進我國太空活動及太空產業之發展,提高國民生活福祉,協助人類社會之永續和平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該機關辦理。. 第 ...

  6. 第 30 條. 民防團隊訓練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策訂計畫實施,區分如下:. 一、基本訓練:民防團隊整編完成之年度,應一次或分二次實施八小時基本訓練。. 二、常年訓練,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民防總隊所屬各任務大隊(隊)、站:每年度實施一次或 ...

  7. 釋字第 419 號.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37 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 44 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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