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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規則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七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本院會議,除憲法、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立法委員行為法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 立法委員席次於每屆第一會期開議三日前,由院長召集各黨團會商定之。席次如有變更時亦同。前項席次於開議前一日仍未商定者,由委員親自抽籤定之。
    • 立法委員因事故不能出席本院會議時,應通知議事處請假,未請假者列為缺席。
  1. 立法委員每人得置公費助理八人至十四人,由委員聘用;立法院應每年編列每一立法委員一定數額之助理費及其辦公事務預算。公費助理與委員同進退;其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之相關費用,均由立法院編列預算支應之。

  2. 總統於立法院解散後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立法院應於三日內召開臨時會,並於開議七日內議決,如未獲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但於新任立法委員選舉投票日後發布者,由新任立法委員於就職後依第一項規定處理。

    •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 立法
    •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
  3. 各委員會會議,除本法規定者外,得準用立法院組織法、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立法委員行為法及立法院議事規則有關條文之規定。 第 22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4. 會場內立法委員(以下簡稱委員)席次之排列,依立法院議事規則第三條之規定,委員席對方正中設發言臺,發言臺後設主席臺,主席臺牆壁中央懸掛國旗及國父遺像。

    • 民國 89 年 12 月 26 日
    • 立法
    • 立法院議場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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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立法院調查 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 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 除所欲調查之 事項必須與其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有重大關聯者外,凡國家機關獨立行 使職權受憲法之保障者 ...

  7. 立法院 議事規則 法規類別: 立法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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