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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法規名稱: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標準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3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空目. 附檔: 附表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收費費率表.PDF.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民用航空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使用國營航空站、助航設備及相關設施者,應依本標準繳納場站使用費、助航設備服務費或噪音補償金。 第 3 條.

  3.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份時,單獨或共同取得人(以下簡稱取得人)均應依本辦法之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 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第 3 條. 本辦法所稱任何人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其取得股份包括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者。 第 4 條.

  4. 第二項第二款所定師資培育供需現況不足之 科,由各該主管機關認定。 第 11 條 各該主管機關應就所屬公立學校依本標準規定,訂定組織規程準則;各學校應擬訂員額編制表,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各該主管機關應將組織規程準則及各學校職員員額 ...

  5. 第 12 條. 特殊教育之實施,分下列四階段:. 一、學前教育階段:在家庭、醫院、幼兒園、社會福利機構、特殊教育學校幼兒部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二、國民教育階段:在國民小學、國民中學、特殊教育學校或其他適當場所辦理。. 三、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在 ...

  6. 第 4 條. 醫療器材分類分級之品項,規定如附表。. 醫療器材除前項附表規定者外,其功能、用途或工作原理特殊者,得依下列原則判定其分級:. 一、同一醫療器材符合二以上分類、分級或品項者,以其較高風險性等級定之。. 二、醫療器材附(配)件,其原廠 ...

  7. 第 1 條. 為規範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間進行共同行銷,並確保客戶權益,特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共同行銷,指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在其營業場所辦理銀行、證券、期貨及保險等同一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之一定範圍之業務。 得依前項規定申請在營業場所辦理共同行銷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為金融控股公司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至第八款之事業。 但不包括再保險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期貨信託事業及槓桿交易商。 第 3 條. 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辦理第六條所規定之共同行銷業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一次依規定申報之金融控股公司以合併基礎計算之資本適足率未低於百分之一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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