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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 1 條. 建築物構造須依業經公認通用之設計方法,予以合理分析,並依所規定之需要強度設計之。 剛構必須按其束制程度及構材勁度,分配適當之彎矩設計之。 第 2 條. 建築物構造各構材之強度,須能承受靜載重與活載重,並使各部構材之有效強度,不低於本編所規定之設計需要強度。 第 3 條. 建築物構造除垂直載重外,須設計能以承受風力或地震力或其他橫力。 風力與地震力不必同時計入;但需比較兩者,擇其較大者應用之。 第 4 條. 本編規定之材料容許應力及基土支承力,如將風力或地震力與垂直載重合併計算時,得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所定相關設計規範規定予以增加。 但所得設計結果不得小於僅計算垂直載重之所得值。 第 5 條.

  2. 建築物外牆依前條規定留設之採光用窗或開口應在有效採光範圍內並依下式計算之:. 一、設有居室建築物之外牆高度(採光用窗或開口上端有屋簷時為其頂端部分之垂直距離)(H)與自該部分至其面臨鄰地境界線或同一基地內之他幢建築物或同一幢建築物內 ...

  3. 具有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柱、樓地板,應依左列規定: 一、牆壁: (一)鋼筋混凝土造、鋼骨鋼筋混凝土造或鋼骨混凝土造厚度在七公分以上者。

  4. 關於美國之「政治問題」,則早已成為其違憲審查制度上,一項重要原則 ,舉凡美國與其他國家關係中產生之爭訟、各州共和政體之爭議、選舉區 劃分之合法性、議員資格之判定及憲法修正案是否已經各州批准之疑義等 ,聯邦最高法院皆認為應由聯邦之政治 ...

  5. 一、牆壁、、柱、地板、屋頂及樓梯,應以不燃材料建造;與場所內處理六類物品部分,應以二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柱、地板及上層之地板區劃分隔。

  6. 升降機之支持、導軌、拉條及非工程用升降機之搬器等使用之材料,不受第一項規定限制。 工程用升降機搬器之底板材料,得使用木材。 但使用木材時,不得有影響強度之裂隙、蛀蝕、節疤或木紋纖維傾斜等缺陷。

  7. 國防部為行政院所屬部會之 一,主管全國國防事務,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 國防事務方面,自得向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質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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