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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本辦法所稱香蕉收入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指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通過並公告穩定農民種植香蕉收入之保險商品

  2. 對於十四以上未滿十六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 法條. 法規名稱:.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EN. 第 81-1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及中心之負責人或工作人員:. 一、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罪、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五條之罪、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罪、兒童 ...

  4. 三、五十歲 以上失智症。住宿式機構之服務使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依法令規定提供照顧,不適用本辦法。 第 3 條 照管中心或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經評估認符合給付長照服務資格及其失能程度,核定長照需要等級及長照服務給付額度 ...

  5. 法條. 法規名稱: 民法 EN.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174 條. 管理人違反本人明示或可得推知之意思,而為事務之管理者,對於因其管理所生之損害,雖無過失,亦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之規定,如其管理係為本人盡公益上之義務,或為其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或本人之意思違反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不適用之。 第 192 條. 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6.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及家庭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及少年之人,不得使六以下兒童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及少年獨處或由不適當之人代為照顧 ...

  7.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