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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汽車駕駛執照 中華民國交通部 製發的 駕駛執照 之一全名為中華民國交通部製發汽車駕駛執照」。 種類與格式 [ 編輯] 駕照種類 [ 編輯] 中華民國 法規命令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53條規定(民國91年/2002年5月15日修正、民國96年/2007年5月15日修正、民國101年/2012年5月30日修正),共分為15種: No09.「 國際駕駛執照 」 No10.「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輕型機車) ,不再發照(民國96年) 劃分為: No11.「小型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小型輕型機車) 及 No12.「普通輕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普通輕型機車) 。 No13.「重型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重型機車) ,不再發照(民國91年)

    • 駕駛人之出生日期
    • 男/女
    • 駕駛人之中文姓名(最多二十四字)
    • 為 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 或 中華民國居留證 字號
  2. 駕駛執照 ,簡稱 駕(證), 中國大陸稱 駕駛證 ,粵語稱 車牌 ,是政府交通部門發給具有駕駛資格人士的證明文件,通常是一張卡片。 駕駛執照通常列明持有人可駕駛的機動車輛種類,例如 摩托車 、 轎車 、 皮卡 、大貨車、 客車 (及客貨兩用車)、 貨車 (及代用客車)、 半掛式卡車 、 公共汽車 等。 要取得駕駛執照,需要符合最低年齡,並且(通常)需要通過 機動車駕駛執照考試 [1] 。 各國對申請駕駛執照的最低年齡有不同的標準。 而年長的駕駛執照持有人,則可能需要在駕駛執照續期時進行身體驗查,一些國家會鼓勵高齡駕駛人自願繳回駕不再上路駕駛。 在國際上,對駕駛證的定義為:「為了駕駛汽車,主管當局發給的許可駕駛車輛的證(明文)件」。 [來源請求]

  3. 2005年10月12日 · 12 種語言. 臺灣正體. 工具. 此條目介紹的是中華民國政府簽發的護照。 關於廣義的中國政府簽發的護照請見「 中國護照 (消歧義) 」。 關於在台灣所發行過的護照請見「 台灣護照 (消歧義) 」。 中華民國護照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照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4. 護照 是旅行證件的一種. 旅行證件 指一國政府依照法律規章或國際協議頒發並被外國承認和接受可用做國際旅行憑證的各種證件的總稱,包括具有國際法主體資格的國際組織按其章程頒發的通行證。 [1] 旅行 證件通常向其他政府保證:持證人可以返回發證國。 旅行證件通常為小冊子形式,以允許其他政府(司法管轄區)發放 簽證 以及 出入境查驗章戳 。 旅行證有廣義和狹義兩種。 廣義是指包括護照和旅行證件在內可供國際旅行使用的各種證件;狹義是指除護照以外的旅行證件,即護照代用證件。 旅行證件有時並不用於證明 國籍 ,如 難民旅行證 。 護照 [ 編輯] 護照 除了作為旅行證件,還用於證明具有發證國 國籍 。 有些國家明確不承認不被其 外交承認 的政府簽發的護照。 [2] 非公民護照 [ 編輯]

  5. 在台灣地區往來台灣通行證並非有效的 身份證件大陸居民如需證明身份須出示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等中華民國政府簽發的證件。 中國大陸居民經 桃園機場 當日轉機且不入境的情況下,無需申領和使用 入台證 ,僅需持有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如護照、旅行證、香港簽證身份書等)。 但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 的旅客若從中國大陸地區出發,除非從 重慶 、 南昌 或者 昆明 出發經台灣轉機前往其他地區,仍需持有有效的往來台灣通行證及有效的簽注(團隊旅遊除外),方可通過中國邊檢檢查。 歷史 [ 編輯] 由於 國共內戰 等因素, 臺海兩岸 中斷高層級官方交流,導致 兩岸政治 分隔60餘年。 1987年後,臺灣和澎湖島嶼 解嚴 ,重新開放中國大陸探親事務。

  6. 2024年4月1日 · 護照 是一個 國家 或 地區 的 政府 發放給本國 公民 或 國民 的一種 旅行 證件 ,用於證明持有人的 身分 與 國籍 ,以便其出入本國及在外國旅行,同時亦用於請求有關外國當局給予持人通行便利及保護。 某些情況下,一個國家政府也可給外國籍人士發放護照,如「 葡萄牙給外國人護照 (澳門) 」。 護照關係到在國外所受合法保護的權利與進入本籍國的權利。 護照上通常有持有者的 照片 、 簽名 、 出生日期 、 國籍 和其它個人身分的證明。 許多國家正在開發將 生物識別 技術用於護照,以便能夠更精確地確認護照的使用者是其合法持有人。 如今國際間旅行通常要求出示護照,但也有例外的情況。 護照實際上僅僅是一種國際認可的用來對旅行者身份鑑定的手段。

  7. 歷史. 種類. 效期演變. 規格. 使用方式. 簽證待遇. 相关争议与事件. 圖集. 參見. 注释. 参考文献. 外部連結. 中華民國護 是 中華民國 外交部 所核發的 護 ,申請資格為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 《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 中華民國國民 指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居住 臺灣地區 設有戶籍國民或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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