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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5年4月16日 · 答:勞工之加班費必須以不低於勞基法加班費之相關規定的情形下計算,此部分需含on call時間的加班費,且不得以基本工資為計算基準: (一) 按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勞基法第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雇主延長工作時間者,應依同法第24條所定標準加給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例假、休假及特別休假等日工作者,應加倍發給工資,亦經勞基法第24條、第39條明文規定。 因此如果勞雇雙方約定之工時,另就延長工時、例假等依法加計工資後,低於依基本工資依上開規定計算之結果,應認此約定內容違反法律之強制規定而無效。 (請參考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字第5號)

  2. 2015年2月6日 · 依照勞基法第40條規定,可知 雇主除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才可以要求勞工放棄例假來上班;且依照勞動部函釋,即使得到勞工同意,也不得讓勞工在例假上班(勞委會90年1月4日(89)台勞動二字第0055954號函參照)。 所以,雇主不可以僅憑得到勞工個人同意,即要求勞工在例假上班。

  3. 2014年2月21日 · 勞工遇到雇主另立公司脫產,並拖欠薪資時,應如何利用各項法律途逕來保障自身權利? 本工作室於近日接獲會員遇有這類勞資爭議,就此提出「向法院聲請假扣押」、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以及「工資墊償基金」的建議,分別說明如下。 蔡晴羽律師(勞動視野工作室「工人法律諮詢義務團隊」) 勞動之友會員提問:「您好,想請問公司經營不善,想資遣所有員工剩老闆自己一個,老闆想再開一家新公司看有誰還要過去,但資遣員工最後只能領到欠薪條無法實際領到錢,請問員工拿這欠薪條該如何追討回相關的薪水,有相關法條可以扣押原公司設備資產或是請求老闆負責人給錢嗎,謝謝。 您好: 關於您詢問的問題,本工作室提供諮詢意見如下: 第一、首先,如果雇主即所任職公司有脫產之虞,勞工依法可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裁定。

  4. 2015年6月15日 · 一、就無效的最低服務年限違約金條款,勞工可以拒絕給違約金. 若勞工認為所約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不合法,如同您面件中的情形,則不宜於離職時主動給付雇主違約金,否則勞工事後想再藉由法律途徑向雇主追討時,可能會被法院認為先前已依自由意思為給付違約金,而不容許勞工再要求返還,此一風險實在不能忽視。 另應注意的是,當勞工拒絕給付違約金就自行離職時,也無礙於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效力,反倒是雇主在勞工離職後,需主動向勞工請求給付違約金,若是透過訴訟,雇主就需先負擔訴訟費用,才能對勞工提起訴訟。 由此可知,不論雇主用何種方式向勞工請求給付違約金,都需要先負擔開啟程序的成本。 二、在雇主違法致勞工離職時(非自願離職),勞工可以拒絕給違約金.

  5. 2014年7月10日 · 答:勞基法第84條之1之責任制,必須由勞雇雙方針對工時、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為特別約定排除適用勞基法規定。 勞雇雙方之約定本不一定要以書面為之,但是本條第2項特別規定責任制之約定應以「書面」為之,也就是必須把勞雇雙方對於適用責任制(特別排除適用勞基法有關規定)之約定,透過「白紙黑字」記錄下來,才符合勞基法這樣的要件。 Q8:「工作規則」可以取代書面約定嗎? 「勞資會議紀錄」可以取代書面約定嗎?

  6. 2015年8月17日 · (一)若雇主解僱有效,也就是您無法推翻雇主主張勞工有不能勝任工作的事由時,勞動關係已經消滅,但重點在於雇主解僱您之時,您已符合自請退休之要件(即勞基法第53條「工作25年以上者」),若您是「選擇繼續適用勞基法舊制」或是「選用退休新制但保留未結清舊制年資」時,雖尚未申請自請退休就遭解僱,但就舊制年資的部分(就是適用勞基法部分的年資),我國法院認為「勞工一旦符合法定退休要件,即已取得自請退休並請求給付退休金之權利,此為其既得權利,不因雇主終止勞動契約而喪失,否則僱主即得藉故解僱已符合退休條件之勞工,規避給付退休金之義務,殊非勞動基準法之立法本旨。 」 (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二號判決參照)。

  7. 2013年8月16日 · 【說明】雇主要求勞工加班時應得到勞工的同意,但勞工為了免於被雇主刁難甚至被懲戒或被解僱,大多會服從雇主加班的指示,為了減少這種情形的發生,〈勞基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雇主要讓勞工加班前要經過工會的同意,如果公司企業內沒有工會,就要經過勞資會議的同意。 例外情形是,在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時,雇主可以先要求勞工加班,然後在加班後的24小時內通知工會;沒有工會時,雇主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 延長之工作時間,雇主應於事後補給勞工以適當之休息 (勞基法第32條第3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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