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1. 勞保借款 相關

    廣告
  2. 優虎貸關注勞工需求,提供專屬貸款方案,利率優惠,審核快速,幫助您輕鬆應對各種生活開支! 勞工朋友辛苦了!專屬於您的貸款方案,申請簡便,快速審核,無薪轉證明也可申辦,立即洽詢更多!

  3. 資金入袋無負擔!利率、額度線上試算,個人化免費貸款諮詢,緊急救援資金需求,立即申貸! 資金周轉不求人!申辦信貸免出門,專員依需求量身規劃方案,最快24H核貸,馬上申辦!

  4. 信用小白、申貸退件、額度過低免煩惱!專業信貸規劃,送件前免收費,超過28,000個家庭成功核貸. 1對1諮詢,媒合60家銀行,幫助申貸人有效率的過件,工作滿3個月x有薪轉x有扣繳,3選1即可貸!

搜尋結果

  1. 勞工退休金專案貸款要點.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所有條文. 一、目的協助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3條所稱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事業單位. )按月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取得所需之融資。 二、資金來源由本國金融機構以自有資金辦理。 三、貸款對象合於勞工退休金條例應提繳勞工退休金或提撥勞工退休準備. 金之企業或事業單位。 但公營事業除外。 四、申貸限制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本貸款. (一)申貸企業、事業單位或其負責人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恢復或. 恢復使用後仍有存款不足遭退票者。 (二)申貸企業、事業單位或其負責人向金融機構借款逾期未償還,且. 未達成協議者。 (三)申貸企業或事業單位其最近年度財務報表顯示負債大於資產致淨. 值為負數者。

  2. 所有條文. 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便利投保單位辦理勞工加保及. 退保作業,特訂定本要點;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勞工保險條例( 以下簡稱勞保條例)、就業保險法(以下簡稱就保法)、勞工職業災. 害保險及保護法(以下簡稱災保法)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 二、使用本局 e化服務系統之投保單位,於確認勞工預定到職、入會、到. 訓或離職、退會、結(退)訓日後,得於上述期日起前十日內線上預. 辦加保或退保。 三、投保單位上傳預辦加保或退保資料後,應至本局 e化服務系統查詢確. 認是否上傳成功;遇系統故障、維護或網際網路連線中斷,致無法順. 利上傳資料之情形,得於系統或網際網路連線恢復服務後,再重行傳. 送。 四、投保單位預定之加保或退保日,與勞工實際到職、入會、到訓或離職.

  3. 立法總說明. 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四十九年三月一日訂定發布. 後,歷經多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發布日期為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為適時檢討相關實務作業程序,以保障投保單位及被保險人權益,爰修正. 本細則部分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擴大農場認定範圍,為保障受僱勞工之勞工保. 險權益,兼顧實務作業需求及體例一致性,修正雇主設立投保單位應.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之規定。 (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二、被保險人於個人資料變更或錯誤時應通知其投保單位,及保險人得依. 相關機關登記之資料逕予變更。 (修正條文第二十四條) 三、增訂保險費每月以三十日計算,及被保險人於同一隸屬關係之投保單. 位間調動之保險費計收規定。 (修正條文第二十八條之一)

  4. 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統一處理各種欠費之催收、清. 理及呆帳之轉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欠費,指下列本局應收取之逾期未繳納(還 ...

  5. 勞工保險基金管理及運用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於六十九年六月十六日. 訂定發布以來,其後歷經九次修正。 本次修正係為增加勞工保險基金資產. 配置運用彈性,及分散國內單一市場投資風險,俾增加投資運用效能,爰. 修正本辦法第八條,調高國外投資比率上限由現行百分之五十提高至百分. 之六十。 法規異動. 修正. 植根法律網.

  6. 軍人、公務人員、勞工保險實務處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57年07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法同時或已具有參加公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多種身分者,應擇一. 參加,不得重複投保。. 二、凡具有公保、勞保雙重資格者,在本要點施行前其參加公務人員保險. 或 ...

  7. 規定提出申請: (一)勞工保險年資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1.一般產職業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五年以上者。 2.身心障礙及原住民勞工:參加勞工保險年資累計滿三年以上者. 。 3.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之「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並加. 入公保者」:參加公保累計年資應比照三之(一)之1及2規定. 。 (二)住宅狀況應符合左列條件之一: 1.無自有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查詢,均未曾. 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 2.二年內首次建購一戶住宅者:勞工本人及家庭眷屬經財稅資料. 查詢,原未有任何房屋座落紀錄,僅在八十七年八月三十日以後. ,由本人或配偶首次購得一戶住宅,並於取得所有權之日起三個. 月內辦妥金融機構超過七年之長期住宅貸款,尚未全部清償者。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