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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公開收購條件未成就,或應賣有價證券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已交存但未成交之有價證券,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次一營業日,將應賣人交存之有價證券退還原應賣人。
公開發行公司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換股比例或收購價格除下列情形外,不得任意變更,且應於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契約中訂定得變更之情況: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 ...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5 月 10 日. 一百十二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之第 27 條條文,自一百十三年五月十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 ...
法規名稱:. 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 ...
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日,公開收購條件未成就,或應賣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已交存但未成交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公開收購人應於公開收購期間屆滿次一營業日,將應賣人交存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退還原應賣人。
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