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 性工法第13條規定,雇主應採取一定措施,防止性騷擾之發生;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www.mocs.gov.tw/FileUpload/1166-12166/Documents/行政院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性騷擾案件申訴處理作業流程指引.pdf
其他人也問了
雇主職場性騷擾防治義務是什麼?
雇主如何查證性騷擾事件?
雇主處理性騷擾之申訴應以何種方式為之?
我國如何防止受雇者或求職者在職場上與性相關意識遭受不法騷擾?
雇主對於性騷擾事件之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並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 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職場性騷擾案件通報系統. 嚴禁職場性騷擾-申訴管道海報參考. 下載《嚴禁職場性騷擾-申訴管道海報》( .jpg , 248 KB) 新北市政府提供資源參考. 下載《新北市政府提供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一覽表》( .pdf , 111 KB) 若事業單位受理性騷擾申訴案件,需聘請具備性騷擾調查相關學識經驗者參與調查時,可運用「性騷擾調查專業人才庫」查詢專家資料。 勞動部 、 衛福部 、 教育部. 事業單位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需要報備嗎?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報告大綱. 修法緣由. 修法前後職場性騷擾申訴流程概述. 職場( 工作場所)性騷擾定義. 強化雇主防治職場性騷擾責任. 完善被害人保護及扶助. 建立公權力介入的外部申訴管道. 罰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 修正名稱為《 性別工作平等法》擴大涵蓋保障多元性傾向者之工作權益。 後歷經多次修正,陸續放寬促進工作平等措施,在性別歧視禁止、促進工作平等措施規範上,穩步向前. 修法緣由. 97 年. 91 年. 兩性工作平等法. 91年制定公布,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包括性別歧視禁止、性騷擾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等核心章節. 112年. 性別平等工作法. 跨院、跨部會團隊共同研修性平三法,即《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騷擾防治法》 及《性別平等教育法》,針對性騷擾防治不足之處全面檢討。
2014年12月17日 · 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之雇主,除依前項規定辦理外,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公開揭示之。規範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實施防治性騷擾之教育訓練。 性騷擾事件之申訴、調查及處理程序,並指定人員或單位負責。
2023年2月23日 · 首先,性平法要求「雇主應防治發生性騷擾行為,當受僱者達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為了確保公司好好訂定相關辦法,勞動部更頒布了《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訂定準則》,指出更多明確的性騷擾防治方向。 舉例來說,雇主應設置專線電話、傳真、專用信箱或電子信箱,專門處理性騷擾的申訴,並將相關資訊公開在辦公室內明顯之處。 而當召開「性騷擾申訴處理委員會」時,還可以邀請專家學者到場協助。 另外,性平法也說:當知悉員工面臨性騷擾的狀況時,雇主必須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啟動調查機制,以釐清性騷擾事件始末。
2019年6月27日 · 什麼是立即有效呢,依照法院見解:雇主於知悉有性騷擾爭議時,必須以審慎的態度,即時、設身處地的主動關懷,啟動處理機制,並採取適當解決的措施,以免被性騷擾的人長期處於具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的工作環境 [2] ,例如調查事實判斷是否要通報警方、暫時隔離當事人在工作場所相遇,或依規定懲處加害人等等。 此外,若是僱用30人以上,雇主更應該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途徑及相關懲戒辦法,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它們,這是國家課予雇主要保護勞工的義務 [3] 。 如果雇主違反上述規定,政府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 [4] ,可以向違規雇主懲處10萬元到50萬元的罰鍰。 雇主名稱、負責人姓名還可能被公布,並且被要求期限內要改善。 二、職場性騷擾怎麼分類.
2022年11月2日 · 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 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1項) 例如公司應該定期為員工做性別平等之教育訓練、建立申訴管道 (例如申訴專線、專人負責)、訂定懲戒辦法 (例如查明性騷擾行為屬實的話,依情節輕重要求行為人道歉、立切結書、損害賠償、減薪、降職或撤職等處分),並應該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這些性騷擾的防治措施 (例如在公司張貼禁止性騷擾的海報、在公司網站公布或以電子郵件傳送禁止性騷擾等訊息給員工) 如果雇主違反上開規定的話,勞工可以向勞工局申訴,若查明屬實,可以處雇主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38條之1第2項) Q4:在工作場域中,勞工發生性騷擾行為時,該怎麼辦? A:
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二、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雇主於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下列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該行為人之雇主,亦同: 一、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性騷擾之情形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