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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如何取得保險費?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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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390002&flno=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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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 第 167-1 條

      為非本法之保險業或外國保險業代理、經紀或招攬保險業務者 ...

    • Insurance Act

      (Definition of Insurance) The term "insura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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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4.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 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 比例返還保險費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 得保險費

  5. 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第 23 條.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6. 2021年5月26日 · 比例返還保險費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 得保險費第二十四條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 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7.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13 保險之種類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 二 節 保險利益.

  8. 2014年1月8日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第二十四條契約相對無效與終止保費之返還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 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