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如何取得保險費?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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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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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 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 比例返還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 得保險費。
法規名稱: 保險法 EN. 第 23 條. 以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善意訂立數個保險契約,其保險金額之總額超過保險標的之價值者,在危險發生前,要保人得依超過部份,要求比例返還保險費。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 保險法 (民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 EN. 第 37 條. 要保人故意不為前條之通知,或意圖不當得利而為複保險者,其契約無效。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1年5月26日 · 比例返還保險費。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 得保險費。第二十四條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 求償還費用。其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但保險合作社除其經營之業務,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主管機關外,其社務以合作社之主管機關為主管機關。 第 13 條(保險之種類) 保險分為財產保險及人身保險。 財產保險,包括火災保險、海上保險、陸空保險、責任保險、保證保險及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保險。 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第 二 節 保險利益.
2014年1月8日 · 保險契約因第三十七條之情事而無效時,保險人於不知情之時期內,仍取得保險費。第二十四條(契約相對無效與終止保費之返還) 保險契約因第五十一條第二項之情事,而保險人不受拘束時,保險人得請求償還費用。其 已收受之保險費,無須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