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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危險性機械指下列一定 容量以上之機械: 1. 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 1 公噸以上之 斯達卡式起重機。 2. 移動式起重機: 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 移動式起重機。 3. 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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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未盡事宜及詳細定義之區分請參考: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及鍋爐及 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參考圖片

  3. 危險性機械指下列一定 容量以上之機械: 1. 固定式起重機: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 1 公噸以上之 斯達卡式起重機。 2. 移動式起重機: 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 移動式起重機。 3. 人字臂起重桿:吊升荷重在 3 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 4. 營建用升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施工使用之升降機。 5. 營建用提升機:導軌或升降路高度在 20 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 6. 吊籠:載人用吊籠。 二. 危險性設備指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一定容量以上之下列設備: 1. 鍋爐. 2. 壓力容器. 3. 高壓氣體特定設備. 4. 高壓氣體容器. 5.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具有危險性之設備。

  4. 檢查機構於實施危險性機械或設備各項檢查,認有必要時,得要求雇主、製造人或所有人實施分解、除去被檢查物體上被覆物等必要措施。 第 二 章 危險性機械

  5. 非屬上述類別,如各種小型起重機( 吊升荷重未滿0.5 公噸者)、銑床、鑽床、車床、車輛頂升機、電動刨床、手持電動圓盤鋸、帶鋸機、攪拌機、割草機⋯及其它具有危害之機械器具。. 除以下小型或熱水鍋爐外之鍋爐(屬法規之危險性設備)。. 符合蒸氣鍋爐之定義 ...

  6. 依船舶法第 50 條及船舶設備規則第 289 條規定,船舶設備包括貨物裝卸設備等,該裝卸設備之型式、結構、材料與製造,應經航政主管機關或驗船機構之檢查及試驗合格認可,唯對特種船舶(如挖泥船之挖泥設備機械等)作業所需之工具及設備,不屬同法規定之

  7. 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8.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

  1. 危險性機械設備有哪些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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