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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領保險金時,須提供醫療費用明細正本或收據正本。. 開放【網路投保】 能幫自己或未滿7歲子女投保 ,承保年齡為18~70歲及未滿7歲子女,可以刷要保人信用卡或帳戶扣款,最晚須出發前1小時投保,最低投保天數為3天 (含)以上;提供 班機延誤快速理賠服務 ...

  2. 前項「住院醫療費用」包含病房費、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醫師指示用藥、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掛號費及證明文件、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手術費、診療費、檢驗費、治療材料費及醫療器材使用費。

  3. 新光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綜合保險. 【給付項目】 一、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旅程取消保險金、班機延誤慰問保險金、旅程更改保險金、行李延誤慰問保險金、行李損失補償保險金、旅行文件損失補償保險金。 二、班機改降慰問保險金、劫機慰問保險金、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租車事故補償保險金。 三、個人責任保險:第三人傷亡責任給付、第三人財損責任給付。 四、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建築物毀損或其內動產毀損滅失給付。 ( 上述給付項目如未加費投保則不適用) 112.08.21(112) 新產精發字第747號函備查. 第一章 共同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 本保險契約之條款、附加保險、附加條款、批單及與本保險契約有關之要保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4. 新光產物個人海外旅行不便綜合保險. 【給付項目】 一、個人海外旅行不便保險:旅程取消保險金、班機延誤慰問保險金、旅程更改保險金、行李延誤慰問保險金、行李損失補償保險金、旅行文件損失補償保險金。 二、班機改降慰問保險金、劫機慰問保險金、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租車事故補償保險金。 三、個人責任保險:第三人傷亡責任給付、第三人財損責任給付。 四、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建築物毀損或其內動產毀損滅失給付。 ( 上述給付項目如未加費投保則不適用) 112.08.21(112) 新產精發字第747號函備查. 第一章 共同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 本保險契約之條款、附加保險、附加條款、批單及與本保險契約有關之要保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之一部分。

  5. 第一條 保險契約的構成.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本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承保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四條 保險期間的延長.

  6. 新光產物個人旅行綜合保險. 【給付項目】 一、個人責任保險:第三人傷亡責任給付、第三人財損責任給付 二、國內旅行保障保險:行李損失補償保險金、班機延誤慰問保險金、劫機慰問保險金、食物中毒慰問保險金 三、旅行期間居家竊盜保險:建築物毀損或其內動產毀損滅失給付 ( 上述給付項目如未加費投保則不適用) 112.08.21(112) 新產精發字第720號函備查. 第一章 共同條款 第一條 保險契約之構成. 本保險契約所載之條款、批註及與本保險契約附著之要保書,及其他約定書均係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分。 本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 第二條 承保範圍類別 .

  7. 第三條 用詞定義. 本保險契約用詞定義如下: 一、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本公司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二、被保險人:對承保動產有使用、所有權或對其責任有保險利益,於承保的危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失,享有保險賠償請求權或負賠償責任之人。 被保險人包含列名被保險人與附加被保險人。 ( 一)列名被保險人:本保險契約上所載明之被保險人。 ( 二)附加被保險人: 列名被保險人之配偶。 與列名被保險人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家屬。 三、承保標的:係指載明於要保書上租賃標的地址之住宅建築物。 四、保險標的物:係指被保險人所有、租用、或借用之家具、衣李及其他置存於承保標的內供生活起居所需之一切動產( 包含冷暖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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