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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本法第13條所稱防火管理人應為管理或監督層次幹部,並經省 (市) 、縣 (市) 消防機關或中央消防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有證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訓練時間不得少於十二小時。 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www.cafp.org.tw/course/list/2/台北市/1/防火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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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防火管理人. 請選擇授課地區:. 基隆 台北 桃園 新北 新竹 宜蘭 苗栗 台中 彰化 南投 花蓮 雲林 嘉義 台南 高雄 台東 屏東 澎湖 小琉球 金門 馬祖. 中華消防協會,防火管理人,保安監督人訓練,專技複訓,專技講習複訓,專技消防人員講習複訓,技術檢定班,消防研習 ...

    • 防火管理人

      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 ...

  3. 社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 防火管理人講習初訓簡章及報名表. 一、開課依據: (一) 消防法第十三條、第四十條及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 (二) 內政部「推動防火管理制度及計劃」。 二、開課目的: (一) 強化火災預防與緊急應變能力,使能與消防安全硬體設備相配合,達到「保障人命防護財產」之目的。 (二) 協助學員通過防火管理人訓練,訓練期滿且經測驗成績合格者,由本會報消防機關審核,通過後正式取得防火管理人證書。 三、辦理單位: (一) 主管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二) 訓練機關:社團法人中華消防協會。 四、訓練時間:初訓01/12-13 (兩天),第一天上午8:15 報到,第二天上午8:15報到 五、訓練地點:澎湖縣馬公市大賢街160號(澎湖縣勞工育樂中心) 六、應實施防火管理場所:

  4.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 ()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課程簡介. 1.依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參 與消防安全防護工作2.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85.6.26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十四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共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 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 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不得少於12小時。 」 ,每三年至少一次 3.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0一六四三號」函核准辦理。 適用範圍.

  5. (一)開班當天請學員簽到、領取教材,依座位表入座後,向學員說明上課時數、請假及退訓規定、測驗方式、成績計算方式及合格標準。 (二)於每日上午及下午上課前安排學員簽到 (嚴禁代簽),並於上午及下午課堂中各點名,並隨時注意學員出席情形;冒名頂替上課或考試者,撤銷受訓資格。 (三)學員依規定因事請假,如缺課時數初訓達2小時,複訓達1小時應予退訓。 (四)學科測驗由消防署統一製作之題庫中出題測驗,成績達60分以上為及格;測驗成績未達標準者應予補考。 (五) 上課中請學員將手機關機或設定成靜音,教室內上課中嚴禁使用行動電話、吸煙及嚼食檳榔。 *教學考核及學員考核(測驗方式、合格基準):

  6.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教材. 初訓-消防防護計畫. 內政部消防署. 中華民國. 106 年1月編訂. 第四章消防防護計畫. 第一節 消防防護計畫. 壹、 消防防護計畫相關規定. 一、 適用對象: 依消防法第13 條第1項規定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報請消防機關核備,並依該計畫執行有關防火管理上必要之業務,若違反者,將可依消防法第40 條處其管理權人新台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罰鍰;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得連續處罰。 二、依據消防法施行細則第15 條第2 項,消防法第13條所稱消防防護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 一) 自衛消防編組:員工在10人以上者,至少編組滅火班、通報班及避難引導班;員工在50人以上者,應增編安全防護班及救護班。

  7. 所謂防火管理制度」,簡單的講即是公共場所業主應指定專人即防火管理人),接受適當的講習訓練就建築物特性策訂整體安全之消防防護計畫並依據該防護計畫實施員工滅火報警訓練消防安全設備維護防火避難設施及能源設備使用管理監督等以保障該公共場所之安全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人由防火管理人訓練場所人員進行各種必要防火措施1.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的自行檢查維護。 2.下班前將不使用的火源及電器關閉。 3.監視畫面監看及巡邏。 4.火源管理、預防縱火措施。 5.定期辦理滅火、通報及避難訓練。 我國建築及消防法規對公共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之設置,均已有明文規定,且定期派員實施檢查,但公共場所重大火災案件依然不斷發生,顯示公共場所之消防安全維護有嚴重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