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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其為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制者廢止其改制許可恢復原有辦學型態其為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設立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2.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總說明.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業於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制定公布,依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學校法人及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以下簡稱實驗教育)之許可條件程序實驗教育計畫之審查續辦改制或設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以下簡稱實驗學校)之程序許可之廢止恢復原有辦學型態監督獎勵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為使申請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者有所依循,爰訂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申請許可辦法」,其要點如下: 一、 本辦法規定適用之範圍。 (第二條) 二、 財團法人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申請設立實驗學校者,應先變更為學校法人及其所設私立學校後,始得申請。 (第三條) 三、 申請辦理實驗教育者,改制實驗學校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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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實驗教育審議會之委員,不得參與其所監督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辦理之實驗教育第六條 為保障學生之權益,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應維護學生基本人權,積極營造友善校園之教育環境,並遵守下列事項: 實驗教育之實施應事前徵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或事先載明於招生簡章中接受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退出實驗教育之申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學生不適應實驗教育時,應由學校輔導其轉學。 四、學生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瞭解學生學習狀況,學校應予告知或提供資料。 五、無正當理由,不得於招生或教育過程中,使學生受差別待遇。 六、不得洩漏學生個人資料及其他隱私。 七、不得有虐待、疏忽照顧或其他傷害學生身心發展之行為。 八、不得為其他侵害學生人權之行為。 九、其他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5. 2018年1月31日 ·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之私立實驗教育學校其為學校法人所設私立學校改制者廢 止其改制許可恢復原有辦學型態其為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設立者廢止其設 立許可第二十條實驗教育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學生之處理方式

  6.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實驗學校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本部自行或商請直轄市主管機關協助分發學生 至其他學校。

  7. 法規名稱: 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時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轉學必要時得由各該主管機關分發學生至其他學校。 學校法人或其他非營利之私法人依法解散時,各該主管機關應廢止其私立實驗教育學校之許可。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8. 第十七條 實驗教育計畫經停辦或不續辦者應依學生意願留校或輔導 轉學必要時得由教育局自行或商請其他直轄市主管機關協助分發學生至原學區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