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銷毀之檔案應如何註記?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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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者,並應附註其編號。但全卷銷毀者,其案卷目次表得免註記。
已銷毀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於檔案銷毀後1個月內,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案卷目次表或檔案管理資訊系統註記核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日期;但全卷銷毀者,其案卷目次表得不註記之。經核准銷毀之檔案,其目錄已彙送至檔案管理局者,檔案管理單位應將註記
2019年6月13日 · 檔案法第12條規定,各機關銷毀檔案,應先制定銷毀計畫及銷毀之檔案目錄,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審核。 有關檔案銷毀的作業流程,檔案管理局訂頒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手冊第16章有詳盡說明,然而,因各個機關管有的檔案樣態多元,且檔案管理人員更替頻繁,所以在銷毀實務作業,檔案管理局常接到各式各樣提問。 以下,僅將機關較常詢問且重要問題臚列說明。 二、檔案銷毀常見問題. Q1:檔案清理與檔案清查有什麼不同? A:檔案清理與清查的定義如下: 1.檔案清理:檔案法施行細則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清理」係依檔案目錄逐案核對,將逾保存年限之檔案或已屆移轉年限之 永久保存檔案,分別辦理銷毀或移轉,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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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銷毀之檔案,檔案管理單位應依何種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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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銷毀之檔案,應分別於檔案銷毀目錄及案卷目次表等有關目錄,註記核 准銷毀之文號及銷毀之日期;其有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之紀錄者, 並應附註其編號。但全卷銷毀者,其案卷目次表得免註記。
擬銷毀檔案經史政機關檢選者( 檢選之史政機關不以一個為限),應於銷毀計畫填列該史政機關名稱及檢選數量,並於銷毀目錄註記檢選結果。 如屬依機關檔案保存及銷毀辦法第7條第. 2 項規定, 經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並調整保存年限者,依該辦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其經史政機關檢選之檔案原件,應於該複製儲存之紀錄保存至原訂保存年限,且依第7 條第3項規定經本局備查後,始得送交史政機關。 4. 擬銷毀檔案符合基準表之情形是否覈實填列? 擬銷毀檔案如屬本局訂頒之各類檔案保存年限基準表(以下簡稱基準表)所定範圍者,應於銷毀計畫覈實填列擬銷毀檔案符合之基準類別或基準項目編號;但已於檔案銷毀目錄註記基準項目編號者,檔案銷毀計畫中得免記載。 5.
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通知單及紀錄單,應俟原檔案於機密等級註銷並屆保存年限後,始得依規定辦理銷毀。 檔案附件除書籍、圖片、照片、錄影(音)帶、微縮片等已指定單位保管者外,應隨案銷毀。 16.4.1 屆保存年限檔案銷毀作業(作業流程,詳如圖16-1) . 16.4.1.1 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就完成清查並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編製檔案銷毀目錄(格式,如表16-1),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 年度號、分類號及案次號。 卷數。 案名。 檔案產生者。 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 保存年限;檔案保存年限經調整者,其原定保存年限及調整原因。 檔案保存年限有調整者,除應載明其原定保存年限外,另應敘明其調整原因及調整後保存年限。 例c:經微縮、電子儲存。 例d:仍具參考價值。 案情摘要。
機密文書等級變更或註銷處理意見表、通知單及紀錄單,應俟原檔案於機密等級註銷並屆保存年限後,始得依規定辦理銷毀。 檔案附件除書籍、圖片、照片、錄影( 音)帶、微縮片等已指定單位保管者外,應隨案銷毀。 16.4.1 屆保存年限檔案銷毀作業(作業流程,詳如圖16-1) 16.4.1.1. 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每年應就完成清查並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編製檔案銷毀目錄(格式,如表16-1),其應記載事項如下: 年度號、分類號及案次號。 卷數。 案名。 檔案產生者。 案卷內文件起迄日期。 保存年限;檔案保存年限經調整者,其原定保存年限及調整原因。 檔案保存年限有調整者,除應載明其原定保存年限外,另應敘明其調整原因及調整後保存年限。 例泝:經微縮、電子儲存。 例沴:仍具參考價值。 案情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