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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福利說明: 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下列規定者1.家庭總收入平均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者113年度標準為3萬6,861元)。 2.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本金、投資、有價證券)未超過一定金額。 (第1人200萬,每增加1人增加25萬) 3.全家人口不動產(含房屋、土地)價值未超過臺灣省不動產限額(113年度標準為732萬元)。 註:全家人口含申請人本人、配偶、一親等直系血親、同一戶籍或共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綜所稅申報扶養之納稅義務人。 年滿65歲以上之身心障礙者,基於福利最佳原則,請先申請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2.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發作業要點. 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新北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作業要點. 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辦法.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主管身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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