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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係採請求權相互影響說其表示系爭工程契約屬承攬契約承攬人完成之工作雖有瑕疵惟定作人所請求之損害屬瑕疵給付之損害非定作人固有利益之損害定作人發現瑕疵已逾法定瑕疵發現期間自不得再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賠償。 【選錄】 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此項損害賠償之權利,如其瑕疵自工作交付後經過一年始發現者,不得主張;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或為此等工作物之重大之修繕者,前條之期限,延長為五年,而定作人之瑕疵損害賠償請求權,因瑕疵發見後一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此觀民法第四百九十五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九條、第五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2. 2014年5月5日 · 惟民法第495條與債總227條該如何適用之問題將產生請求權競合之問題雖學說及實務有提供不同之標準及見解但最高法院見解逐漸由自由競合說及請求權相互影響說分立逐漸走向統一之請求權相互影響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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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大. 友善列印. share分享按鈕. 依現行法院組織法規定有關民事刑事訴訟審判權之行使以地方法院為第一級高等法院為第二級最高法院為第三級法院第一二審為事實審第三審為法律審原則採三級三審惟如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及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則例外採三級二審本院介於最高法院與地方法院之間為第二級法院採合議制。 發布日期:109-11-02. 更新日期:110-02-09. 發布單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紀錄科.

  5. 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係採請求權相互影響嗎 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在司法體系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它們相互影響並共同維護法律的公正和權威。 首先,最高法院負責審理涉及憲法、法律、司法解釋等重大疑難案件,通過作出裁決來指導和監督全國各級法院的審判工作。

  6. 臺灣高等法院 ,簡稱 高等法院 、 臺高院 、 高本院 或 高院 ,院本部位於 臺灣 臺北市 中正區 重慶南路 一段,是 中華民國 的二級普通法院之一,組織上直屬 司法院 ,審級上則以 最高法院 為上級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設有 臺南 、 臺中 、 花蓮 、 高雄 4所分院。 行政法院 即個別設立在 台北 、 台中 、 高雄 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沿革 [ 編輯] 臺灣高等法院本院管轄區域變動圖. 1896年 7月~1947年 5月. 1947年 6月~1950年. 1950年 ~1962年10月. 1962年11月~1965年 4月. 1965年 5月~1972年 7月. 1972年 7月~1997年12月.

  7. 詹大法官另探討憲法平等權中有關夫妻相互間權利義務子女對父母財產之繼承權尤其在祭祀公業派下權部分就最高法院近期裁判作深入觀察與討論最後詹大法官提及訴訟權中民事與行政訴訟審判權之爭議並特別針對訴訟救助有關民事訴訟法第109條之1之規定認為為實現人民訴訟權及平等權之更大法價值最高法院89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似有再行檢視之必要。 與談人魏法官則從最高法院105台上字第2293號民事判決,說明最高法院判決肯認租金損失之求償可能,除架構在房屋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外,另援引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一般性意見有關「適足住房權」意旨。 魏法官並就物之使用利益喪失之損害求償、適足住房權、生存權三者相關連論點,及如何將基本權、兩公約意旨,具體化於審判實務提出看法。 檔案下載.

  8. 一、上訴第二審法院注意事項 上訴對象:當事人訴訟關係人如不服第一審法院之終局判決,得向管轄之第二審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期間:應於第一審法院判決後20日內提起上訴,但宣示或公告後送達前之上訴,亦有效力。 上訴程式: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向原判決之第一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