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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動部說明,外籍勞工在臺工作3年期滿後,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機構,得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外籍勞工第1個月薪資;對於外籍勞工則不得再收取仲介費,只能收取服務費,金額在第3年以後每個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且不得預收。
      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7F220D7E656BE749&sms=E9F640ECE968A7E1&s=3B52D0777D46F4B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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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3年11月13日 · 發展署說明,目前臺灣人力仲介公司依法可向移工收取的費用僅有「服務費」,而外仲介公司向移工收取「服務費」與非疫情期間相同,外勞仲介費規定(服務費)必須符合「有簽約」、「有服務事實」及「不得預先收取」等3項條件。

  3. 2023年11月21日 · 面對眾多外勞職務,大多人對於外勞薪資組成可能不太了解,新象人力為你整理了常見的外勞5大職務與薪資表,將保險及體檢等額外費用組成範例,了解最新2024雇用外勞需的成本有哪些!

  4. 2017年4月26日 · 勞動部 動力發展署今 (26) 日發佈新聞稿指出 外勞 期滿續聘或轉聘, 仲介 不得再額外收取仲介費。 勞動部指出, 就業服務法第52條已取消外籍勞工3年出國1日規定,外籍勞工在台工作滿3年不必出國1日,得由原雇主續聘或新雇主接續聘僱。...

  5. 外國人服務費按當次來台工作計算.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131號.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所定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 有關雇主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前揭證明文件時,應備下列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 一、申請書或說明書。 二、申請當月之前三個月為基準月份,自基準月份起前六個月每月之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提繳勞工退休金、繳納工資墊償基金及勞工保險費之繳費單據或證明影本。 三、依勞資會議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辦理之勞資會議紀錄文件影本(應檢附次數如附表)。 但不含臨時會議紀錄。

  6. 2018年10月24日 · 外籍勞工與仲介之間契約範本,全名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規定工作之外國人委任跨國人力仲介辦理就業服務事項契約」,目前有印尼語版、泰語版、菲語版、越語版共四種翻譯。

  7. 中華民國就業服務全國聯合會2月26日上午在立法院與勞動部官員進行協調會,並提出具體服務事項及費用分析,主張期滿續聘得向移工收取1個月基本工資費用,外加每月300元海外急難協助費,雇主則建議為2個月基本工資及每年2000元服務費。 至於期滿轉換,則建議以2個月基本工資外加每月300元海外急難協助費向移工收取費用;雇主則為2.5個月基本工資外加每年2000元服務費。 全聯會理事長黃杲傑會後轉述此次訴求時提到,移工三年期滿,無論是由原雇主續聘或者轉換其他雇主,事實上仲介除了相關的基本文件,都需要協助雇雙方協商,很多事項也很難界定是對雇主或移工的服務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