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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17年2月17日 · 將防火管理人複訓年限由2年調整為3年自104年7月1日起生效 防火管理人合格證書在104年7月1日 (含當日)後仍有效者 (尚未屆應受複訓期限),適用新規定,3年複訓1次。 防火管理人訓練證書倘在104年6月30日 (含當日)前屆期者,則一概適用舊法2年複訓之規定。 資料來源:內政部消防署 http://law.ndppc.nat.gov.tw/GNFA/Chi/fn4.asp?id=1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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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 3 .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5 條.

  4.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該機關不得拒絕前項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且應於合格證書字號後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及以括號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年月日。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至少應保存四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5. 問題請問防火管理人的證書有效期限為多久?初訓上過課程之後是否只需報名複訓即可? 答案防火管理人的證書有效期限為2年,初訓上過課程隻後只需報名複訓即可,以後每2年複訓1次 問題請問台北縣永和市大樓消防車,最高可升到幾樓救火?

  6.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 ()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課程簡介. 1.依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參 與消防安全防護工作。 2.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85.6.26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十四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共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 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 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不得少於12小時。 」 ,每三年至少一次 3.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0一六四三號」函核准辦理。 適用範圍.

  7.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13條第8項及第9項規定授權訂定使主管機關辦理防火管理人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專業機構登錄取得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訓練事項及對其監督管理能有所依循爰訂定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訂定意旨. 本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其訓練項目時數及複訓頻率。 (第3條至第5條) 二、講師資格、申請講師應檢具之文件、審查方式及講師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事由。 (第6條及第7條) 三、訓練題庫製作及合格基準。 (第8條) 四、發給合格證書之程序、合格證書生效日及合格證書補發或換發作業。 (第9條) 五、訓練資料保存年限。 (第10條)

  8.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 分為初訓及複訓二階段其中經初 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 人資格。 第二項明定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應定期接受複訓之頻率。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 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