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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管理人須每三年複訓一次嗎?
防火管理人訓練資料之保存年限為多久?
防火管理人異動,未遴用新防火管理人,防火管理人限改期限是多久?
防火管理人講習訓練由誰辦理?
防火管理人或共同防火管理人(以下簡稱防火管理人)應經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登錄之專業機構施予訓練,領有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證書(以下簡稱合格證書),始得充任。 第 3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 經初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前項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者,應自初訓結束之日起,每三年至少接受複訓一次。 第 4 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消防知識及火災預防。 二、消防安全設備及防火避難設施。 三、員工教育及自衛消防編組訓練。 四、消防防護計畫。 五、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五款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二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 第 5 條.
經防火管理人訓練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合格證書,載明初訓或複訓,其生效日自訓練結束之日起算,有效期間為三年。 前項合格證書遺失或毀損者,應向發給合格證書之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或換發,該機關不得拒絕。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合格證書有效期間,與原證書相同,且應於合格證書字號後註明補發或換發之次數及以括號加註補發或換發之年月日。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之下列資料,自訓練結束之日起,至少應保存四年: 一、學員名冊、成績冊及測驗卷。 二、課程表、講師及學員簽到紀錄。
問題:請問防火管理人的證書有效期限為多久?初訓上過課程之後是否只需報名複訓即可? 答案:防火管理人的證書有效期限為2年,初訓上過課程隻後只需報名複訓即可,以後每2年複訓1次 問題:請問台北縣永和市大樓消防車,最高可升到幾樓救火?
依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規定,防火管理人每三年至少應接受講習訓練一次,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講習訓練者,直轄市、縣 (市)消防機關得通知管理權人限期改善。 課程簡介. 1.依配合政府最新消防法令規定,透過教育訓練積極培養各類場所防火管理人才,參 與消防安全防護工作。 2.據84.8.11修訂之『消防法』第十三條及85.6.26修訂之『消防法施行細則』第十三 、十四條規定:「一定規模以上共公眾使用建築物,應由管理權人,遴用防火管理 人....」,防火管理人「...並需經省(市)、縣(市)消防機構或中央消 防機構認可之專業機構講習訓練合格領書始得充任。 前項講習不得少於12小時。 」 ,每三年至少一次 3.依內政部消防署「(八十六)消署預字第八六0一六四三號」函核准辦理。 適用範圍.
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為內政部依據消防法第13條第8項及第9項規定授權訂定,使主管機關辦理防火管理人訓練、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專業機構登錄、取得登錄之專業機構辦理訓練事項及對其監督管理能有所依循,爰訂定「防火管理人訓練與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貳、訂定意旨. 本案訂定重點說明如下: 一、防火管理人訓練分為初訓及複訓,其訓練項目、時數及複訓頻率。 (第3條至第5條) 二、講師資格、申請講師應檢具之文件、審查方式及講師自講師名單資料庫移除之事由。 (第6條及第7條) 三、訓練題庫製作及合格基準。 (第8條) 四、發給合格證書之程序、合格證書生效日及合格證書補發或換發作業。 (第9條) 五、訓練資料保存年限。 (第10條)
主管機關施予防火管理人訓練,並 分為初訓及複訓二階段,其中經初 訓領有合格證書者,取得防火管理 人資格。 二、第二項明定取得防火管理人資格 者,應定期接受複訓之頻率。 第四條 前條第一項初訓訓練時數不得 少於十二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