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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力用戶所簽訂之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在一定容量以上者,應於用電場所或適當場所,自行或提供場所設置一定裝置容量以上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未依前開規定辦理者,應向主管機關繳納代金,專作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Rela.aspx?PCODE=J0130095&FLNO=3&t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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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 之。
-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得將第三條至第十三條所定事項委. 任經濟部能源局、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指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五. 千瓩以上,且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履行義務之電. 力用戶。 二、契約容量:指電力用戶與公用售電業依其公告之電價表,簽訂用電契. 約之經常契約容量。 三、年度平均契約容量:指依每年度用電計費期間之契約容量,以日平均.
-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之義務裝置容量以該用戶前一年度平均契約容量之百分. 之十計算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規定通知再生能源義務用戶義務裝置容量。 二以上之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如為同一法人,得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審查, 合併計算其義務裝置容量。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對中央主管機關通知之義務裝置容量有疑議時,得檢具. 公用售電業之用電契約等證明文件申請更正。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總說明(112.10.17).pdf.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對照表(112.10.17).pdf. 圖表附件:. 附件 各再生能源類別之每瓩年售電量參數.pdf.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 ...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為履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 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所定之義務,而須變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售電方式者,得 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義務通知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批次辦理。 第十三條
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 第 一 條 第 二 條. 本辦法依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中央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並得將第三條至第十三條所定事項委任經濟部能源局、委託法人或團體辦理。 第 三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指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五千瓩以上,且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履行義務之電力用戶。 二、 契約容量:指電力用戶與公用售電業依其公告之電價表,簽訂用電契約之經常契約容量。 三、年度平均契約容量:指依每年度用電計費期間之契約容量,以日平均計算。 四、 義務裝置容量:指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應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裝置容量。
2023年10月17日 ·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再生能源義務用戶:指與公用售電業簽訂用電契約,其契約容量達五 千瓩以上,且應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履行義務之電 力用戶。二、契約容量:指電力用戶與公用售電業依其公告之電價表,簽訂用電契 約之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者為履行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所定之義務,而須變更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售電方式者,得檢附中央主管機關出具之義務通知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批次辦理。
2020年8月26日 · 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電力用戶用電量已占全國電力用戶用電量的49%,同時參考地方政府訂定設置再生能源義務之自治法規經驗,多採分階段擴大再生能源義務人適用對象方式。 因此,本辦法草案規劃優先規範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電力用戶,採循序漸進方式推動每2年滾動檢討再生能源義務人適用對象。 本辦法草案的立法意旨,是為了促使企業善盡社會責任,但考量政府機關、醫院、交通運輸、學校等主要電力用戶屬於服務社會性質,其經營屬性與營利事業較為不同,因此本辦法草案將其列為排除對象。 另外,本條例第12條第1項已明定公共工程或公有建築物,須優先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促使公部門率先示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