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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麼樣的情況下會被羈押: 羈押之前必須要先經過拘提或逮捕 (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項),並須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並由法院裁定准或不准。 法院裁定羈押的理由有以下三種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01條之1第1項): 1. 「犯罪嫌疑重大」 + 「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 」 +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2. 「犯罪嫌疑重大」 + 「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22年4月22日 · 為了確保案件的調查以及後續的程序順利進行若犯罪嫌疑人有逃亡湮滅或偽造或變造證據串供等等有可能妨礙案件偵查程序或審判程序的行為時就有可能被羈押。 所以『羈押』是一種 案件確定結果 前的行為,用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試圖破壞或阻礙案件的進行。 而『坐牢(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是判決確定後的有罪處分,罪名成立後,才需要入監服刑,也就是所謂的坐牢。

  3. 羈押將被告拘禁於一定處所看守所),以防止被告在訴訟程序進行中逃亡滅證串供或反覆實施犯罪以使偵查審判及刑罰的執行可以順利完成的對人之強制處分。 羈押禁見 則是指 法院裁定將被告拘束於看守所同時禁止被告與律師以外之人見面。 依據 刑事訴訟法§101 、 §101-1 規定,分為「一般性羈押」或「預防性羈押」。 一般性羈押 V.S. 預防性羈押. 怎樣會被羈押?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如果不羈押,將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可以羈押: 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者. 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 羈押的定義
    • 羈押跟刑罰有啥不同?(見圖1)
    • 那些情況會被羈押呢?

    (一)一般羈押

    為了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的保全措施,因此法官如果沒有裁定羈押被告,並不代表被告無罪,而是該案件在追訴、審判、執行上沒有困難,不需要透過羈押被告來確保刑事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

    (二)預防性羈押

    針對觸犯特定類型犯罪且有高度反覆實施可能性的人的預防性措施,簡單來說就是一種透過監禁特定人來避免其犯罪之預防手段。

    (一)目的不同

    由上述羈押定義,可知羈押的目的是保全刑事程序的進行或避免特定犯罪發生,而非對被告的處罰,因此本質上與有罪判決後的「刑罰」有異。

    (二)對象不同

    羈押是針對尚未經有罪判決確定的被告,而刑罰則是針對有罪判決定讞的受刑人,兩者之差異就在於,是否已受到確定的有罪判決。

    (一)一般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規定,法官訊問被告之後,如果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串供的可能,如果不羈押被告,顯然難以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時,才可以將被告羈押。

    (二)預防性羈押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規定,法官訊問被告後,如果認為被告觸犯特定犯罪且嫌疑重大,並有事實能證明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的可能且有羈押之必要者,才可以將被告羈押。

  4. 所謂 羈押意思 就是怕犯罪嫌疑人在檢察官起訴前或法院做出審判前做出影響偵查或判決的行為所以先將被告押至看守所來確保之後偵查或審判可以順利進行Q在什麼情況下會被羈押有哪些羈押要件? 常見 羈押要件 或情況有以下這幾種: 1.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倘若沒有固定的住居所、已經逃亡被抓到或是很有可能要逃亡的人,常會被認定有逃亡之虞,為了避免被告逃走而導致將來訴訟程序沒有辦法進行,檢察官會依法向法院 聲請羈押 。 2.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為了避免日後檢察官調查證據困難及保全證據,通緝犯、案件中有共犯尚未被抓到,或有共犯但犯罪數人有人尚未認罪,檢察官通常會依這樣的事實聲請羈押。 3. 觸犯重罪.

  5. 什麼是羈押禁見羈押與收押意思相同主要都是指檢察官調查案件期間認為嫌疑人具有逃亡湮滅證據等行為動機可提出申請由法官判斷是否在24小時內將嫌疑人進行羈押禁見羈押禁見或收押禁見並不代表嫌疑人被定罪這段時間內雖然嫌疑人無法 ...

  6. 2022年1月25日 · 一般性羈押的目的是為了 防止被告有逃亡或串證的情形 。 「羈押的原因是指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的可能或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或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的情形刑事訴訟第101條第1項第3款雖然規定重罪是羈押的原因但後來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指出, 不能只以「重罪」作為羈押的理由,縱使被告有重罪事由 ,法官要考量有其他羈押的原因(例如: 犯罪嫌疑是否重大、有無逃亡或湮滅證據可能 )時,且沒有其他替代羈押的手段,才可以羈押被告。 「羈押的必要」是指法院認為如果現在不羈押被告,日後將難以對被告追訴、審判或執行,為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而有羈押被告的必要。 (參考來源: 司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