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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華民國保險法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被保險人 ,指於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亦得為被保險人。 受益人,指被保險人或要保人約定享有賠償請求權之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均得為受益人。 依據合約規定,當受保人遭遇合約上詳列之意外事故或危險時,承保人同意支付規定金額之補償金,以賠償或保障受保人之損失。 [4]

  2. 損失補償保險契約 給付的保險金數額以損失的額度和保險金額兩者最小值確定損失補償保險契約不允許 被保險人 因保險事故發生而盈利。 財產保險 契約、醫療費用報銷型 健康保險 契約、 責任保險 契約、 信用保險 契約、 保證保險 契約等都屬於損失補償保險契約。 複保險契約 [ 編輯] 複保險 指的是被保險人就同一保險標的,向原保險以外的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 在法律上,保險人在複保險時應該告知其曾投保的相同保險。 中華民國《保險法》第35條:「複保險,謂要保人對於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與數保險人分別訂立數個保險之契約行為。 」;第36條:「複保險,除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將他保險人之名稱及保險金額通知各保險人。

  3. 目次. 保險公司 是採用 公司 組織形式的保險人,經營保險業務。 保險公司的業務流程 [ 編輯] 保險展業是保險公司引導具有同類風險的人購買保險的行為。 保險公司通過其專業人員直接招攬業務稱作「直接展業」,保險公司通過 保險代理人 、 保險經紀人 展業稱為「間接展業」。 業務承保. 保險人通過對風險進行分析,確定是否承保,確定 保險費率 和承保條件,最終簽發 保險合同 的決策過程。 保險理賠. 保險公司在承保的保險事故發生,保險單受益人提出索賠申請後,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對事故的原因和損失情況進行調查,並且予以賠償的行為。 保險公司的分類 [ 編輯] 保險公司可以這樣分類: 人壽保險 公司,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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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自負額代表的是保險人不需承擔費用的部分但是相對自負額則是純粹的一個門檻當損失超過這個門檻金額的時候保險人將完全承擔支付全部費用的責任例如對於一個20,000美元的相對自負額發生19,900美元損失的時候完全由保單持有人自己承擔但是損失達到20,500美元的時候則完全由保險人承擔。 [3] 相較於超額損失保險excess) 超額(excess) [4] 包含兩個截然不同的保險條款。 首先是指被保險人要承擔超過保險公司所能支付的上限部分。

  6. 例如對於一個20,000美元的相對自負額發生19,900美元損失的時候完全由保單持有人自己承擔但是損失達到20,500美元的時候則完全由保險人承擔

  7. 累計自負額指某一特定曆年或會計年度之全部損失未達某一特定金額者皆由被保險人自行負責而一旦損失超過該約定金額其超過之損失皆由保險人負擔之自負額形態又稱固定金額年自負額。 曆年制自負額:保險公司以曆年度,即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該期間內所發生的自負額,而賠償方式就如上面所述,看當時訂約的條款。 基本健康保險給付扣除額、中層式的自負額 [ 編輯] 於基本健康險之上又加上高額醫療費保險之健康保險的給付,即超過基本健康保險給付上限的部份,再由高額醫療費用保險給付。 指超額保險之保險人僅就超過被保險人自負額及主保險賠償損失總和以上的部份負擔賠償責任。 分類 : . 保險學.

  8. 財產保險承擔着對保險客戶保險利益損失的賠償責任理論上講財產保險經營建立在補償保險客戶的保險利益損失的基礎上的所以其業務性質是組織經濟補償雖然實際上大量保險客戶並未發生保險事故或保險損失而的不到補償財產保險講究損失補償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