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1-1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自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法所列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機關之權責事項,由該會管轄。 第 2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二、個人資料檔案:指依系統建立而得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方式檢索、整理之個人資料之集合。 三、蒐集:指以任何方式取得個人資料

  2. 第 1 條. 本細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病歷之個人資料,指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列之各款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3.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特制定本法。. 第 1-1 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 自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成立之日起,本法所列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直轄市 ...

  4. 肆、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83 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相關條文對照表..... 112 陸、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134 柒、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

  5.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一條之一、第四十八條、第五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市、縣( 市)政府及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所列機關之權責事項,由該會管轄。 第四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有第四十八條 非公務機關有現行條文列為第一項,考量下列情事之一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直轄市、縣(市)政府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或第九條規定。 二、違反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規定。 三、違反第二十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

  6. 個人資料保護法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84 年 08 月 1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經字第11200045441號 令. 法規體系:. 個人資料保護類.

  7.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法務部法令字第10103107600號令會銜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修正發布. 法規體系:. 個人資料保護類.

  8. 為利各界查找運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資訊,延續原「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相關內容,本專區包含「最新消息」、「個資法問與答」、「法令及執行措施」、「為民服務」、「好站分享」等。

  9. 第 1 條. 本細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所稱個人,指現生存之自然人。 第 3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 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 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第 4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病歷之個人資料,指醫療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列 之各款資料。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醫療之個人資料,指病歷及其他由醫師或其他之醫 事人員,以治療、矯正、預防人體疾病、傷害、殘缺為目的,或其他醫學 上之正當理由,所為之診察及治療;或基於以上之診察結果,所為處方、 用藥、施術或處置所產生之個人資料

  10. 中華民國法律. 中華民國 84 年 7 月 12 日 制定45條. 中華民國 84 年 8 月 11 日 1.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 5960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45 條. 中華民國 99 年 4 月 27 日 修正前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為本法. 並修正全文56條. 中華民國 99 年 5 月 26 日公布 2. 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900125121號令 修正公布名稱及全文 56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但現行條文第 19~22、43 條之刪除,自公布日施行. (原名稱: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新名稱:個人資料保護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政院院臺法字第1010056845號令 發布除第 6、54 條條文外,其餘條文定自一百零一年十月一日施行.

  1. 其他人也搜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