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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 但金融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期貨商及槓桿交易商等金融特許事業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其業別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免依第二章第四節規定辦理。 第 3 條. 本準則所稱資產之適用範圍如下: 一、股票、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表彰基金之有價證券、存託憑證、認購(售)權證、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等投資。 二、不動產(含土地、房屋及建築、投資性不動產、營建業之存貨)及設備。 三、會員證。 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特許權等無形資產。 五、使用權資產。 六、金融機構之債權(含應收款項、買匯貼現及放款、催收款項)。 七、衍生性商品。
第5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之估價報告或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之意見書,該專業估價者及其估價人員、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未曾因違反本法、公司法、銀行法、保險法、金融控股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或有詐欺、背信、侵占、偽造文書或因業務上犯罪行為,受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但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二、與交易當事人不得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三、公司如應取得二家以上專業估價者之估價報告,不同專業估價者或估價人員不得互為關係人或有實質關係人之情形。 前項人員於出具估價報告或意見書時,應依其所屬各同業公會之自律規範及下列事項辦理: 一、承接案件前,應審慎評估自身專業能力、實務經驗及獨立性。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 ...
2022年1月28日 · 2022-01-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 相關附件. 1110128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doc. 1110128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odt. 1110128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修正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pdf. 1110128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doc. 1110128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odt.
民國 91 年 12 月 1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發字第1110380465號 令.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 立法理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總說明(111.01.28).pdf.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公布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09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60001296號令 修正發布第9條、第11條、第14條、第22條、第30條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