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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由各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設置服務窗口,提供身心障礙者就業轉銜諮詢評估研擬職業重建服務計畫派案或轉介追蹤等服務,並協調及整合當地身心障礙者職業重建資源網路,使身心障礙者在職業重建過程中獲得個別化連續性無接縫的專業服務辦理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 職業輔導評量. 透過專業的諮詢與工具評估,協助身心障礙者瞭解其職業潛能興趣技能工作人格生理狀況及所需輔具或服務等,並提供其具體的職業重建服務或建議,俾利其適性就業。 辦理單位:各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職業重建服務窗口) 2職業訓練. 融合式訓練. 藉由職務再設計輔助解決參訓障礙之身心障礙者,提供與一般民眾共同參與職業訓練的機會(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鼓勵其透過一般、融合式的訓練,以增加其就業競爭力。

  3. :本方案3 年補助7萬元訓練費用的計算方式,是以學員初次參與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充電起飛計畫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訓或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的課程開訓日起算3年,期滿後自再次參與前開計畫的課程開訓日起重新起算。. 例如: 小明以在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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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供深入且持續的職場支持等服務在提供支持性就業服務過程中就業服務員以下簡 稱就服員)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所提供的服務主要包含:就業機會開發、擬定就業服務 計畫、進行工作流程及職務分析、強化穩定就業輔導、連結資源及追蹤輔導等項目。陳

  6. 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直轄市及()市政府(以下簡稱 地方政府)推動對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但尚不足以獨立在競爭 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四 條第一項規定,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及其他工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 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辦理機關任務分工如下: ( 一)本部: 1.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統籌規劃及指導事項。 3.訂定政策性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發展署)任務: 1.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2.訂定地方政府申請補助之自籌款比率。 3.訂定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支持性就業服務評鑑參考指標。 4.定期召開聯繫會報,協調解決支持性就業服務業務執行問題。 ( 三)發展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7.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庇護性就業服務係針對有就業意願但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之身心障礙者,經職業輔導評量,提供長期就業支持的就業服務傳統上,庇護工場是心智類身心障礙者的主要就業安置模式由於此類身心障礙者的學習能力較弱,無法於中等學校畢業後即具備進入一般職場的基本就業能力,經一段時間的長期培訓都未必能克服此障礙情況,因此會安置於庇護工場來進行職業陶冶或就業能力強化,甚至對能力無法提升者提供長期的庇護性就業。 為什麼要將庇護員工從庇護工場轉銜至一般職場?

  8. 管轄.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三日勞動部勞動發特字第. 1031805087 號令修正發布第2、16條條文;並自一百零. 三年二月十七日施行. 條 本準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準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三. 條 本準則所規定之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以下簡稱職業輔導評量),由主管機關辦理,並得委託學校、醫療機構或其他專業機構、 第 四 團體辦理。 條 辦理職業輔導評量,應具備固定空間及職業輔導評量專用工具;其空間應至少六十平方公尺。 第 五. 條 職業輔導評量服務對象如下.. 一、有就業或接受職業訓練意願,經評估需要職業輔導評量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