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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所詢年終要怎麼計算?. 法無明定。. 至於年終獎金發給之主要依據為勞動基準法第29條:「事業單位於營業年度終了結算如有盈餘除繳納稅捐彌補虧損及提列股息公積金外對於全年工作並無過失之勞工應給與獎金或分配紅利。. 」依該條文 ...

  3. 本公司視當年度營運狀況於年度終了時得發與員工1.5個月年終獎金當年度員工服務未滿三3個月者不發與年終獎金當年度員工服務滿三3個月未滿1年者年終獎金按實際服務月數依比例遞減發給計算基準為月薪 x 1.5個月 / 12個月x實際工作月份

  4. 員工所領年薪以13個月計算每年第13個月屬於年終獎金如該月所領年終獎金係以該員工作達成預定目標而發放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暨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應屬工資範疇於計算舊制退休金時自應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反之,不須列入平均工資計算。 ...

  5. 2021年7月16日 · 以今年來說1-3月薪資為$330004-10月因為主管請育嬰假所以代理主管職為$37000薪資11-12月回到$33000請問年終的計算方式是要以哪個薪資計算還是用平均薪資下去算呢?

  6. 令人遺憾的是行政主管機關卻先後以下列函釋肯認該條所規定之獎金即指年終獎金: ()內政部台七十四內勞字第二九 五九七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年終獎金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了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故對符合上述條件之勞工均應發給年終獎金‧」 (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台七十八勞動二字第三一 四四號函:「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發給獎金,如勞工於事業單位營業年度終止結算時在職,且當年度工作並無過失,即具領取年終獎金之要件。 至於該條所稱無過失之認定即各別勞工之該項獎金多寡究依何種標準決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明定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或工作規則中。

  7. 勞動基準法第1條規定本法為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同法第84-2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適用本法前之工作年資依其當時應適用之法令規定計算當時無法令可資適用者依各該事業單位自訂之規定或勞雇雙方之協商計算之。 適用本法後之工作年資,其資遣費及退休金給與標準,依第17條及第55條規定計...

  8. 年終獎金是否併入平均工資計算必須考量: 1年終獎金究竟是工資?或非經常性給與? 因學員問題未將年終獎金的給付條件給付標準及給付方式等相關訊息告知故無法判斷。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