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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營業所:. 甲乙雙方同意就本旅遊事項,依下列約定辦理。. 第一條(國外旅遊之意義). 本契約所謂國外旅遊,係指到中華民國疆域以外其他國家或地區旅遊. 。. 赴中國大陸旅行者,準用本旅遊契約之約定。. 第二條(適用之範圍及順序). 甲乙雙方關於本旅遊 ...

  2. 立法總說明. 旅行業管理規則自四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多次修正. 近一次修正發布為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鑒於實務上消費者於旅行業購買旅遊行程住宿機票等旅遊商品時. 部分消費者會加碼保障自身旅遊安全並請旅行業推薦保險公司再自行. 洽商保險公司加購旅遊平安險為便利旅客新增旅行業業務項目允許. 旅行業與保險業合作推廣旅遊相關保險商品,並附隨代收保險費;另為調. 適現行法令與實務發展之落差及落實旅行業監督管理,增訂外國旅行業在. 我國設置之代表人、辦事處或無意繼續設置辦事處,應先向交通部觀光局. 申請變更登記或廢止核准;旅行業變更為非旅行業者,須繳回旅行業執照. 及領回旅行業保證金之規定;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請領張數限制及屆時未.

  3. 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服務人員死亡或傷害, 而受下列之人請求時,不論其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於前項所定之保險範 圍及金額內,依本條例規定向第一項責任保險之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 一、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 ...

  4. 定旅行業辦理旅遊行程期間因意外事故致旅客或隨團人員傷害或死亡. ,於法定投保金額及範圍內,適用無過失責任之賠償責任基礎;超過. 法定投保金額部分,仍應適用過失責任之賠償責任基礎。 為明確上開. 法定投保金額及範圍,爰將第一項本文之「最低」及「至少」之文字. ,予以刪除。 二、查現行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二百萬元之賠償金額,係於. 八十四年六月所訂定,迄今已有二十三年未曾修正;復查,旅行業除.

  5. 本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係依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 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申請應遵守下列事項: (除個人旅遊外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 依其旅遊內容分為優質行程團體及一般行程團體其數額由內政. 部公告之。 (二)優質行程團體數額如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 及移民署)收件核配當日下午五時仍有餘額,得移作一般行程團. 體數額使用;反之亦同。 (三)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如申請數額超. 過當日數額上限,列入翌日數額;如當日尚有賸餘數額,不再留. 用。 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團體行程之擬訂,應遵守下列事項:

  6.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僑務委員會補助十月慶典回國僑胞參加旅遊活動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僑務委員會僑商輔字第1130300944號令修正發布全 文6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7. 法規資訊. 所有條文. 一、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獎勵學校接待境外(含港澳,不含. 大陸地區)學生來臺教育旅行,特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接待來臺教育旅行之國內各級公私立學校以下簡. 稱接待學校)。 本要點補助條件為境外學校來臺旅遊人數達十人且行程在二天一夜. 以上,並與接待學校進行三小時以上參訪、觀摩教學或相關交流活動. ,不含個人或團體遊學、留學等長期學習活動或收費性學習活動。 〔立法理由〕. 本點再明確規範與接待學校進行短期交流時間達三小時以上,俾免產生時. 間認定之疑義。 四、經費補助依該次活動實際來臺人數計算: (一)進行超過四小時交流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五百元;接待學校. 位於東部地區或離島地區者,每人每次補助新臺幣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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